鄂尔多斯市景区、公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

编辑:马慧博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4日 10: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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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本景区、公园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1.建立管理制度

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各环节负责人和保洁人员,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2.配置、维护设施设备

按照便于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考虑各类垃圾产量及产生时间段,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存放点,并保持收集点和投放容器的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3.宣传引导

在责任范围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引导。

4.检查督促

指导、督促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投放,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属地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5.分类收集、存放、交付垃圾

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交付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一)垃圾分类投放点

内部垃圾桶配置:容器上标志的使用方法应符合GB/T19095-2019的有关要求。收集容器宜选用大小适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颜色和材质,与收运车辆对接的,应使用标准制式收集容器。采用塑料制标准桶作为分类收集容器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颜色分别为蓝色(PANTONE647C)、绿色(PANTONE2259C)、红色(PANTONE485C)和黑色(PANTONEBlack7C)。

收集容器的容量、数量和类别应根据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模式、频率确定。重大活动、节假日生活垃圾剧增时,应设置相应类别的临时收集容器。

(二)设置原则

鼓励根据场所特色设置标识明晰、少而精的创意分类投放桶。因地制宜,可将可回收物细分为玻璃、金属、塑料、纸类投放桶。

收集容器与周边建筑(构)物、自然风景等风格相协调、节假日、人流密集时应增设临时收集容器。

●公共区域

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游客服务中心

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照需求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洗手间

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餐饮门店

1.应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倡导理性消费、光盘行动。提示按需取食,减少浪费。

3.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办公场所

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照需求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提示:提倡绿色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根据需要将可回收物具体细化为废纸收集容器、废塑料收集容器、废玻璃收集容器等。

●餐饮场所

参照《鄂尔多斯餐饮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设置。

(三)有害垃圾暂存点

每个景区、公园所应根据自身情况设立一处有害垃圾暂存点,用于存放单位的有害垃圾,做好有害垃圾分区存放、整洁有序,做好台账管理。

(四)园林绿化垃圾暂存点

每个景区、公园应根据自身情况设立一处园林绿化暂存点,用于暂存园林绿化垃圾,鼓励提倡园内就地处理,或按照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园林绿化垃圾管理。

三、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要求

(一)加强投放设施设备和生活垃圾分类存放点的日常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摆放合理有序、颜色标识正确规范。

(二)生活垃圾分类存放点、有害垃圾暂存点、园林绿化垃圾暂存点应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加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投放点、暂存点及其周边卫生保洁,定期开展消杀,避免异味和虫蝇滋生。

(四)厨余垃圾必须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私自售卖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确保有害垃圾收集过程中的完整性,应该按照灯管类、废药品类、废电池类、废化学品类以及其他类分类收集或暂存,避免混装和造成破碎。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五)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生活垃圾回收量、交运记录等有关情况。

(六)集中投放点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公告牌、公布回收种类、投放指南、公布回收电话“三员管理 ”(网格员、督导员、收运员)。

(七)应充分运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集中投放点等场所或媒介,张贴或播放垃圾分类宣传标语、科普视频,光盘行动、节约粮食、禁限塑等,适时更新内容。定期组织干部职工知识培训和保洁人员作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