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优化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落地生效

来源:鄂尔多斯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赵燕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08: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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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117号)文件,近日,鄂尔多斯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实施《鄂尔多斯市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一是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利用社区综合体及国有闲置资产,推进“萌宝驿站”社区智慧托育点建设,着力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构建基层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形成“家庭照护+机构照护+基层医疗机构健康服务”的“医育结合”服务新模式。

二是增加普惠托育有效供给。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对于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数给予每生300元/年/人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对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落实与托育机构同等的生均补贴政策。

三是加强建设公办托育机构。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完成一个市级标准化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旗区至少建设2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医育结合”。

四是改善生育健康服务环境。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各旗区妇幼保健院通过新建或改扩建提档升级,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妇幼保健院建成三级妇幼保健院,东胜区、乌审旗妇幼保健院建成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准格尔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妇幼保健院建成二级妇幼保健院。全市建成1所提供产前诊断服务的医疗机构,每个旗区至少建成1所提供产前筛查的医疗机构。

五是加强出生人口缺陷防治。在全面落实国家免费妇幼健康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符合政策的孕妇在医疗机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除政策补贴外,再给予500元套餐孕检补贴。

六是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筹集一定数量的7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配租,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七是降低住房成本。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上浮10%。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由22500元提高到30000元。

八是加大女职工关心关爱力度。生育二孩、三孩的苏木乡镇基层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采取调训到现居住地部门交流学习的方式工作1年,工资待遇不变。针对哺乳期女职工,根据基层单位情况可适当安排单独宿舍。

九是发放育儿补贴。对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在助产机构生育二孩、三孩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分娩补贴。对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按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发放6000元育儿补贴,每年发放3000元,直至孩子2周岁。按政策生育三孩的户籍家庭发放30000元育儿补贴,每年发放10000元,直至孩子3周岁。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自本《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出生的二孩、三孩,在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就读的,每人每学期分别补贴1000元和2500元,直至孩子6周岁。

十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凡因属地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导致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兄(姐)同校(园)就读的,符合“兄(姐)非择校入学、目前在读”条件的,均可同校(园)就读。双胞胎、多胞胎家庭,在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阳光分班时,家长可提出双胞胎、多胞胎捆绑派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同班就读。

十一是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对于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级规范建设要求且已备案的社会办托机构,运营1年以上,按照360—500平方米30—50个托位、501—1000平方米51—80个托位、1000平方米以上81—120个托位标准,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建设补贴。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示范托育机构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贴。

十二是提升托育服务质量。规范育婴员、营养师职业培训市场,将育婴员、保育员、保健医、营养师等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鄂尔多斯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两目录一系统”,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就业后给予1000元就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