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饮酒后的王某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载着刘某由东向西行驶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蓝天路机动车车道内时,由于酒精的作用,不能准确掌控方向,导致电动摩托车与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辆黑色越野车相撞,造成电动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某及乘车人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王某某和刘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致使刘某被撞倒地后头部受伤流血不止。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电动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某测试结果为18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黑色越野车驾驶人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交警提示:电动摩托车不是“法外之车”,饮酒后意识模糊,事故风险增加,醉酒骑行电动摩托车更是违法行为。年关将至,无论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出行都要自觉抵制酒驾醉驾,同时驾驶、乘坐电动摩托车一定要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记者:孙怡敏 通讯员:候瑞 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