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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整治企业无证取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取水用水情况监督,做到早发现、早治理,全力提升用水效率,节约水资源,减少水污染,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公布一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煤炭经营运销公司小纳林沟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煤炭经营运销公司小纳林沟煤矿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经核查,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煤炭经营运销公司小纳林沟煤矿在开工建设时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开始取用地下水。
定性和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