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告
为了预防和阻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发生和传播,共同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示全市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从即日起要高度关注全国疫情防控信息,认真履行本通告防控要求。
一、严禁生产经营者从外地或本地采购、运输、储存、生产加工和销售活禽、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二、严禁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生鲜、活禽、水产品市场,餐饮服务单位,超市经营野生动物;严禁农贸市场(含批发市场)、集市、商场超市销售活禽。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举行大型宴会,对接受五桌以上订餐,必须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四、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各类涉及疫情防控产品价格。
五、严禁生产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哄抬粮油肉菜蛋奶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价格。
六、严禁借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畜禽和水产品及其制品,涉嫌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经发现依法从快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全市生产经营者不得派本单位职工到武汉地区采购商品或配送商品。已派往武汉的要立即召回,有症状的,要在武汉地区就地治疗;无症状的,回来后要立即主动去市内定点医院进行检查。生产经营者做好所派人员信息登记,并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八、全市生产经营者要做好本单位员工晨检工作,如发现本单位生产经营人员存在发烧、咳嗽现象,要及时进行登记,并要求有症状人员尽快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少与或不与本单位其他人员接触。登记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发烧咳嗽时间,近期是否与从武汉地区来人接触,接触人姓名、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登记信息要及时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九、生产经营者(尤其是药店、餐饮服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消费者存在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及时登记有症状消费者信息,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十、餐饮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服务人员一律佩戴防病毒口罩上岗。
十一、全市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要持续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用肥皂和正确的方法洗手,不随地吐痰,外出佩戴口罩,少去或不去人流密集公共场所。
十二、全市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要主动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为人为己都要做好防控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主动进行投诉举报,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整治。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