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版次:042026年05月11日

我单位与内蒙古鼎舜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626MAOQ7JG8;地址:山东省寿光市胡营十字路口加油站;联系人:杨志;联系电话:13905360618)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农村牧区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将位于河南村果园的926亩耕地(含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租赁给贵司经营,租赁期限8年(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年租金500元/亩,合计463000元/年,贵司应于每年3月10日前支付下一年租金;租赁期间农业税费由贵司承担。

合同履行中,贵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经催告仍未纠正违约行为。我单位诉至乌审旗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内0626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贵司未履行。2026年1月1日,贵司自行搬离案涉租赁地全部设备及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案涉合同第八条约定,我单位于2026年3月向贵司送达《解除合同函》,贵司已签收。现正式声明贵我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自2026年3月贵司签收《解除合同函》之日起解除,合同项下未履行的义务自解除之日起终止履行。

贵司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声明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方,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本声明全部内容。

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河南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冯殿义

联系电话:15247751122

特此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河南村民委员会

2026年5月11

作者:${article.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