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82026年03月25日
刘彦平先生:
2021年3月14日,您与伊金霍洛旗水岸欣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签订《城投·文苑认购协议》,约定您自愿认购我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伊金霍洛旗泰康东街与诃额伦路交汇处城投文苑小区5号楼1单元1102号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53.75平方米,优惠后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136901元;同时认购配套车位一个,车位价款为人民币100000元。
根据协议第二条第3款约定:“如乙方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或公积金付款方式,乙方应在签署买卖合同前办妥并取得银行(或公积金部分)同意按揭贷款的手续;如乙方未能于签订本认购协议之日起十五天内签署及提交申请银行(或公积金部门)审批按揭贷款的所需合同、文件及资料,或乙方接到银行(或公积金部门)审批同意按揭贷款通知后逾期签署买卖合同,或有违反此认购协议之其他规定条款时,甲方即可无需通知乙方而解除本认购协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并可将乙方认购房屋(含车位)另行出售。”根据上述约定及您与我司签署的相关文件材料显示,您选择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应在协议签署后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认购协议签订后,我司已多次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您催告办理贷款手续或直接支付尾款,但截至2026年3月18日,您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贷款或足额缴清购房款及车位款,已超过约定期限五年时间,您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害我司合法权益。
现我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城投·文苑认购协议》及其他材料的约定,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正式向您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解除双方于2021年3月14日签订的《城投·文苑认购协议》;
2、我司保留依法追究您全部违约责任的权利;
3、自本解除通知书送达你方之日起,我司将依法对城投文苑小区5号楼1单元1102号住宅及对应车位另行出售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4、本解除通知书我司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短信通知、登报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您收到以任何一种方式送达的本通知书均系有效送达,《城投·文苑认购协议》自送达之日起解除。
特此通知
伊金霍洛旗水岸欣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