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32025年06月30日
(上接第二版)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7X3NM202506190020举报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小石砭村曹某某、郝某某,无手续建房,毁林开荒,破坏林草地62亩。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举报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小石砭村曹某某、郝某某,无手续建房”问题属实。
经核查,“曹某某、郝某某”,系夫妻关系,现居住无定河镇小石砭村六社。经核查,曹某某、郝某某于2022年7月,违规占用天然牧草地建成一套住房,占地852.71平方米,该住房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无定河镇人民政府正在进行依法依规查处整改。
2.关于“毁林开荒,破坏林草地62亩”问题属实。
经核实,曹某某、郝某某现有耕地面积97.96亩。经与历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对比,该地块2009年之前全部为天然牧草地,2009年至2018年非法开垦草原耕种31.87亩;2019年至2024年非法开垦草原耕种64.653亩,非法开垦灌木林地耕种1.437亩。现有耕地面积97.96亩中,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78.6亩(全部为基本农田),未划入耕地保护红线19.36亩。
属实对违规建房和开垦林草地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1.乌审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就违规开垦林草地行为已予立案查处,对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78.6亩继续按照耕地进行管理,未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19.36亩地块玉米青苗已生长20公分左右,暂不具备恢复植被条件,待秋收后恢复原貌。
2.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无定河镇人民政府针对无手续建房问题正在进行依法查处整改。
阶段性办结无8X3NM202506190035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阿刀亥村的内蒙古两宜生物科技集团在举报人住房约200米处建设了一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距离举报人的耕地农田仅120米左右,距离草牧场不足50米,举报人认为该处理厂的距敏感点防护距离不满足相关环保的要求,且怀疑该处理厂存在环保措施工艺不完善及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内蒙古两宜生物科技集团在举报人住房约200米处建设了一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距离举报人的耕地农田仅120米左右,距离草牧场不足50米,认为该处理厂的距离敏感点防护距离不满足相关环保的要求”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系内蒙古两宜生物科技集团实施的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阿道亥村农牧业废弃物无害化收集处置点建设项目,位于阿道亥村二社。项目于2024年7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相关手续和环保设备齐全,未验收未投入运营。实地测量,该项目周边仅有住户1处,房屋直线距离为352米,距离最近的耕地178米,距离最近的草地为37米,其余零散住户均在500米范围外。根据环评要求,项目选址符合法律法规。因此,内蒙古两宜生物科技集团在举报人住房约200米处建设了一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距离举报人的耕地农田120米左右,距离草牧场不足50米,问题属实,该处理厂的距离敏感点防护距离不满足相关环保要求的问题不属实。
2.关于“怀疑该处理厂存在环保措施工艺不完善及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不属实。
经实地调查,该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内容要求,建设了废气处理设施、废水收集防渗化粪池、废弃物暂存点及车间防渗区等设施,环保设施设备符合环评批复要求。该项目未验收和未正式投入生产运行,未开展相关的数据监测工作。因此“怀疑该处理厂存在环保措施工艺不完善及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运营。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沟通解释工作,生态环境、农牧水利等相关部门做好对该企业的监管,确保投产后运行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已办结无9X3NM202506190036 1.举报展旦召苏木竹几塔村书记郝某甲伙同本村村民贾某某随意批地私搭乱建,大肆破坏林草地。
2.举报展旦召苏木竹几塔村书记郝某甲伙同其弟弟郝某乙2022年在拐巴沟社林地内大肆毁林毁草,盖羊圈、房屋、合作社。
3.举报展旦召苏木竹几塔村书记郝某甲在2022年在拦沙换水工程中在主河道内倾倒几万方渣土。
4.举报展旦召苏木竹几塔村书记郝某甲伙同段某某在竹几塔一社,将原生态山顶偷挖盗采。当地政府调查答复自相矛盾,避重就轻;允许施工方将渣土堆放到主河道内问题整改不到位,没有恢复原状和彻底消除隐患。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举报展旦召苏木竹几塔村书记郝某甲伙同本村村民贾某某随意批地私搭乱建,大肆破坏林草地”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竹几塔村书记郝某甲伙同村民贾某某随意批地私搭乱建”实为展旦召苏木枳机塔村枳机塔社村民贾某某未经批准私建羊圈一事。贾某某于2023年9月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展旦召苏木枳机塔村枳机塔社建成一处砖混墙、彩钢顶结构羊圈,占地0.0592公顷,地类全部为天然牧草地。2025年4月10日,展旦召苏木执法队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未批先建违法设施,并要求恢复原地貌植被。5月30日,该羊圈已拆除。6月5日,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贾某某非法使用草原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此外,再未发现村民贾某破坏林草地私搭乱建行为。
2.关于“举报展旦召苏木竹几塔村书记郝某甲伙同其弟弟郝某乙2022年在拐巴沟社林地内大肆毁林毁草,盖羊圈、房屋、合作社”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2017年,枳机塔村书记郝某甲、兄弟郝某乙在旗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了“郝家寨农牧业合作社”但未开展任何生产活动。2021年7月,郝某甲按程序申请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同年8月,建设了养殖场及附属用房,总占地5.64亩。经旗农牧执法等部门实地核查,该养殖场手续齐备,地块范围内不涉及林草地,未发现毁林毁草行为。
3.关于“举报展旦召苏木竹几塔村书记郝某甲在2022年在拦沙换水工程中在主河道内倾倒几万方渣土。允许施工方将渣土堆放到主河道内问题整改不到位,没有恢复原状和彻底消除隐患”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反映的2022年拦沙换水工程实为2022年自治区水利厅批复的林家塔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该工程位于乌兰斯太沟枳机塔村段右岸山体之上,建设内容为在原工程设施基础上新增钢筋混凝土溢洪道。因项目现场没有施工作业道路,施工队根据《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施工原始地貌、填筑料源位置、施工强度及现有道路情况等综合因素,本次新修施工道路长0.80公里,宽4.0米,上面铺10厘米砂砾石”的施工要求,利用开挖溢洪道的部分山体原状土在乌兰斯太沟河道右岸台地到山体之间修建了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实际堆积土方量约2万立方米,且均为开挖山体原土,不存在渣土。2025年6月7日—14日,展旦召苏木已对现场进行清理平整,消除了隐患,不影响行洪安全
4.关于“举报展旦召苏木竹几塔村书记郝某甲伙同段某某在竹几塔一社,将原生态山顶偷挖盗采”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原生态山顶”实际位于昭君镇吴四圪堵村敖包也社,因2013年至2015年期间,鄂尔多斯沿河铁路修至吴四圪堵村敖包也社段时,施工单位中铁六局将工程剩余废弃石料堆放在此处形成,总量约5万立方米。2019年8月,敖包也社(甲方)与段某(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甲方将上述废弃石料卖给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款。段某拉运石料时,展旦召苏木枳机塔村部分村民对废弃石料权属提出质疑并阻拦。2024年3月26日,由展旦召苏木组织枳机塔村、昭君镇吴四圪堵村相关负责人共同确认,段某所拉运石料为沿河铁路工程剩余废弃石料,并非偷挖盗采原生态山顶所得。经调查,段某于2019年8月在达拉特旗昭君镇吴四圪堵村及展旦召苏木枳机塔村范围内,拉运、堆放石料过程中,对林草地造成破坏,2025年6月18日,达拉特旗林草局对段某涉嫌非法使用草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段某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0.4671公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1292公顷。6月20日,达拉特旗林草局对段某立案查处,责令其于2025年9月1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部分属实对毁林毁草等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到位。 1.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全面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批监管,进一步严格林草地用途管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持续加强林草资源保护。
阶段性办结无10X3NM202506190037 1.鄂尔多斯市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在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昌汉沟村罕台社征用上千亩河道,进行露天开采煤矿,河道属地表水系支流,距地表水系主干道70公里,放炮挖煤和大型机械设备挖煤产生的污水、废水含有重金属、酸性物质和其他有毒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挖渠流入支流,造成地表水系两岸水体严重破坏。
2.鄂尔多斯市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治理河道为由征用500多亩基本农田进行挖煤,开采过程中大量植被被损毁,耕地被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3.开采爆破和柴油机为动力的机械设备产生大量尘埃、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空气污染。
4.拆除房屋建筑物后,整个村子像一个大型垃圾场,房屋废材、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堆满整个村子,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这些垃圾不进行妥善处理,直接当做填充材料倒入采坑进行覆盖。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鄂尔多斯市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在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昌汉沟村罕台社征用上千亩河道,进行露天开采煤矿,河道属地表水系支流,距地表水系主干道70公里,放炮挖煤和大型机械设备挖煤产生的污水、废水含有重金属、酸性物质和其他有毒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挖渠流入支流,造成地表水系两岸水体严重破坏”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在河道内采煤”问题属实,“污水、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挖渠流入地表水系支流,造成地表水系两岸水体严重破坏”问题不属实。鄂尔多斯市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下称金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240万吨/年,位于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昌汉沟村罕台社,2006年10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了金运煤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明确井田面积12.2973平方公里(包含罕台川河道部分),证照齐全,属于在期有效矿权,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18年11月,该煤矿取得了《达拉特旗水利局关于达拉特旗罕台川金运煤矿段防洪工程实施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拉特旗罕台川金运煤矿段防洪工程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的批复》,同意实施罕台川金运煤矿段防洪工程,工程于2019年9月开工。2020年3月,金运煤矿编制完成了《鄂尔多斯市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开采境界及采区划分设计变更》(下称“设计变更”),将井田范围内与罕台川河道重叠部分划入第四采区;2021年2月,金运煤矿组织内蒙古煤炭科学研究院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并批复该《变更设计》;2021年3月,达拉特旗能源局对金运煤矿的《变更设计批复》进行了备案,并上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第四采区项目用地取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批复。2022年4月,因煤矿开采侵占河道,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向金运煤矿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要求“煤矿停产,回填河道采坑,恢复河道原貌,确保行洪畅通”。金运煤矿于2022年4月25日停止四采区开采作业,并于同年7月完成河道内采区回填,河道恢复原貌,至今未在河道内进行开采。
经查,金运煤矿生产过程中放炮挖煤和大型机械设备挖煤过程中不产生污水,只有矿坑涌水。矿坑涌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标准限值要求,用于矿区洒水降尘、复垦绿化等,符合环评要求。经实地调查,不存在挖渠流入地表水系支流(罕台川)情况。经调阅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达拉特旗站2018年至2024年度和2025年一、二季度共16份罕台川断面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断面水质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限值要求。
2.关于“鄂尔多斯市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治理河道为由征用500多亩基本农田进行挖煤,开采过程中大量植被被损毁,耕地被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征用500多亩基本农田进行挖煤”不属实,“导致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问题属实。2021年6月,鄂尔多斯市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与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查干沟村委员会签订了煤矿《临时用地征地合同》,临时征用查干沟村集体土地总面积54.717公顷,用于煤矿开采生产。临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以《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办法的通知》为依据,具体补偿标准按照达拉特旗露天采矿用地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总费用一次性支付。2021年8月20日,金运煤矿取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四采区第一期工程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同意金运煤矿临时使用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查干沟村集体土地54.7170公顷,其中农用地44.8894公顷(耕地44.4293公顷、林地0.4601公顷)、未利用地9.8276公顷,使用期限为2年,要求于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该工程于2021年9月动工开采,2022年4月金运煤矿对开采地块进行回填,目前正在复垦阶段,计划2025年年底前完成复垦。
2021年10月3日,金运煤矿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鄂尔多斯市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四采区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金运煤矿四采区项目使用集体林地2.4042公顷(防护林地1.5294公顷,其他无立木林地0.7220公顷,宜林地0.1528公顷);2021年10月15日,金运煤矿取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准予鄂尔多斯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技术改造首采区、二采区一期、四采区工程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复,同意金运煤矿技术改造首采区、二采区一期、四采区工程项目征收使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河洛图村、展旦召苏木查干沟村和东胜区铜川镇添尔漫梁村的2365.7955亩草原。
经查,2017年和2022年,达拉特旗在第一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及“三区三线”时,金运煤矿矿区范围内均未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举报人所述的“征用500多亩基本农田”实为2023年金运煤矿因生产开采需要,征用展旦召苏木查干沟村罕台社王某某所承包的526.6034亩集体土地,土地性质为五荒地,并持有五荒土地使用证,该地块距离罕台川河道约1公里,不在河道内。2023年11月30日,王某某与金运煤矿签订了《达拉特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征用土地共计526.6034亩。王某某在土地宗地图上签字认可后,金运煤矿将土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打入王某某指定账户。
2012年11月,编制《鄂尔多斯市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20万t/a)露天技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设计报告书》,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局予以批复。变更设计中,到建设期末,各项工程占用土地面积共计84.29hm2,其中永久占地81.30hm2,临时占地2.99hm2;到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末(2021年),露天矿累计占地面积356.91hm2,其中永久占地353.92hm2,临时占地2.99hm2;2013年6月,鄂尔多斯市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20万t/a)技术改造工程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验收。2022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以120万t/a—240万t/a产能进行核定。2024年3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产能核增煤矿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上报《鄂尔多斯市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产能核定至240万吨/年)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本次补充设计防治责任范围为541.20hm2,包含了反映人所述征用的500多亩土地。金运煤矿在开采过程中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实施,最大程度减轻了水土流失,造成的水土流失在水土保持方案允许范围内。目前河道已恢复原貌,除开采区外,其余地块均已按要求开展复垦,预计年底前全部完成。
3.关于“开采爆破和柴油机为动力的机械设备产生大量尘埃、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空气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机械行驶及作业过程中产生扬尘”问题属实,“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空气污染”问题不属实。金运煤矿在开采过程中使用的机械主要为挖掘机及装载机,均为柴油发动机,经调阅煤矿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报告,尾气排放均符合MT/T220-1990《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械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要求。该煤矿属于露天煤矿,开采过程中需使用炸药进行爆破,委托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爆破手续齐全)进行爆破,爆破前均对爆破区域进行洒水降尘作业,同时采用合理的炮孔网和空气间隙装药结构,控制扬尘扩散;煤矿按要求采用了3台雾炮车及4台洒水车对道路及开采区域进行抑尘作业,经调阅该煤矿生产期间2021年度至2024年度厂界颗粒物检测报告,均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中排放标准,但机械在行驶及作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一定扬尘。
4.关于“拆除房屋建筑物后,整个村子像一个大型垃圾场,房屋废材、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堆满整个村子,金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这些垃圾不进行妥善处理,直接当做填充材料倒入采坑进行覆盖”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存在建筑垃圾”属实,“倒入采坑进行覆盖”问题不属实。2024年9月至今,金运煤矿对采区内的展旦召苏木查干沟村罕台社51户已征收补偿到位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共拆除面积约4600平方米。现场核查时,发现征拆区内及道路两侧存在部分建筑垃圾零星遗撒情况,未发现工业垃圾及生活垃圾,也未发现将建筑垃圾倒入采坑内的情况。达拉特旗已现场责成企业立即对遗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截止2025年6月21日,企业已将清理后的150吨建筑垃圾全部转运至旗建筑垃圾消纳场集中处置。
部分属实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1.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巡检及执法监管力度。
2.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在临时用地到期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工作。
3.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对采剥现场作业面严格落实防尘措施,加强洒水抑尘、规范爆破作业,减少煤矿生产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4.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环境。
5.责成展旦召苏木强化政策解读,加强对周边群众的解释沟通工作。
已办结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