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82025年06月24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文件),针对欠缴配套费的企业作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决定书》,被征收企业自收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逾期不交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文件),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具体缴纳程序请拨打0477-8339392咨询,如对本征收决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企业清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