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22025年06月17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D3NM2025060600162015年至今,鄂托克旗双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工业固废(炉渣、石灰石、泥沙)和建筑垃圾倾倒在天然碱湖区,导致天然碱湖被破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鄂托克旗双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0吨小苏打、5000吨母液碱、10000吨白灰项目,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2020年10月20日至今企业因自身原因停产。
经查阅企业凭证和台账,该公司2015年购买700吨石灰石,作为煅烧工段原料,用于与焦炭反应生产二氧化碳,此工段共产生炉渣约9吨均外售,符合环评要求。该项目曾于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4月25日停产并技改,技改后淘汰了煅烧工段,不再使用石灰石,不产生炉渣。
经查阅项目资料,投诉人反映内容所述“泥沙”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于澄清工段。经现场核实及人员访谈了解,企业2015年至2020年10月20日间,企业将“泥沙”排至自建排泥区,与环评中“外售综合利用”不符,年排工业固废约20吨,共100吨。
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在碱湖外围发现有零星分布炉渣和建筑废料痕迹。碱湖外围炉渣和建筑废料痕迹(主要为碎石、碎砖和旧水泥混凝土块)为20世纪60年代垫路遗留,位于该湖河湖管理范围内。当时,碱湖开采使用“旱采”,需将固体原料运送厂区,企业曾使用炉渣、建筑废料修建道路运料,该道路至今存续。
哈马太碱湖作为该企业工业原料产区,根据企业2022年至2024年碱湖周边地下水自行检测数据显示,各项指标均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限值内,不存在天然碱湖被污染破坏的情形。
综上,“将工业固废(泥沙)和建筑垃圾倾倒在天然碱湖区”属实“导致天然碱湖被破坏”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部分
属实
对碱湖历史遗留道路及两侧裸露炉渣、建筑废料和排泥区固废进行清理,依法依规将固废处置到位。加强环保日常监管,确保天然碱湖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 1.鄂托克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双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加强对碱湖周边地下水环境连续监测,持续保持天然碱湖区环境质量。
2.鄂托克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双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6月8日对碱湖历史遗留道及两侧裸露炉渣、建筑废料进行清理。
3.因“企业将100吨泥沙排至自建排泥区”违法行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期限,依法不予立案。现已责令企业立即对排泥区进行清理,依法依规处置固废。
阶段性办结无2D3NM202506060037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百草塔村,2025年4月至今有人将煤矸石倒入停产的内蒙古宏燃能源有限公司宏燃煤矿内,运输过程中噪声、异味扰民。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2025年4月至今有人将煤矸石倒入停产的内蒙古宏燃能源有限公司宏燃煤矿内”的问题属实。经查,内蒙古宏燃能源有限公司宏燃煤矿,设计产能120万吨/年,井田面积6.0059km2,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证照齐全,属于合法生产煤矿。“煤矸石倒入停产的宏燃煤矿内”的情况实为该矿开展的采坑生态修复项目。因煤炭市场下行,宏燃煤矿采剥工程于2025年3月1日自行停工至今,采坑生态修复项目正常运行。采坑生态修复项目于2023年12月22日取得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评批复,环评及批复内容包括主要利用周边煤矿洗选煤矸石对宏燃煤矿露天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治理区总占地面积为60.64公顷,设计煤矸石回填量为1875万立方米(3000万吨)。2024年1月项目开工,截至2025年5月31日累计回填558.26万吨。
属实督促宏燃煤矿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运输车辆管控,做好道路常态化养护工作,减少对周边村民的影响。 1.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旗能源局督促企业做好运输源头管控,严格落实进出矿运输车辆规范加盖苫布,确保车厢严密性;要求宏燃煤矿根据生产实际合理安排煤矸石拉运车辆车次,降低道路拥堵情况。
阶段性办结无3X3NM202506060005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黄天棉图村,伊东集团,宏测煤矿每天拉运煤炭、煤泥、煤矸石,车辆从举报人房屋后墙经过,振动导致举报人房屋开裂变形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关于“伊东集团,宏测煤矿每天拉运煤炭、煤泥、煤矸石,车辆从举报人房屋后墙经过,振动导致举报人房屋开裂变形”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测煤矿”),位于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井田面积9.161平方公里,生产能力240万吨/年,配套建设300万吨/年洗煤厂,证照齐全,为合法正常生产的井工煤矿。
该煤矿的产品煤炭及附属品煤矸石、煤泥每天均需运输出厂。宏测煤矿工业广场外边界南42米,建设有绿力食品加工厂(2017年建设)、福源加油站(2008年建设)、准格尔召镇动物防疫检疫站(2008年建设)三家单位。该煤矿产品煤经工业广场筒仓直接装车从东侧出入口通行,不经过上述通村公共道路。宏测煤矿运输车辆和原西蒙肥业公司运输车辆、社会车辆等均从上述通村公路通行,该公路路面存在破损现象,车辆通过时易发生振动。经现场核实,举报人所反映的房屋为绿力食品加工厂,现场踏勘发现,绿力食品加工厂地基由毛石砌筑,高于地面约80厘米,后墙存在少量龟裂现象,其余两家单位紧邻通村公共道路的后墙无裂痕。
旗交通局通过公开市场调研方式寻找具备道路振动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经现场踏勘后,因该乡村道路的车流量远远低于100辆/小时,不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交通干线每小时车流量大于100辆的监测要求,故无法开展监测。
综上,该问题部分属实。“伊东集团,宏测煤矿每天拉运煤泥、煤矸石,车辆从举报人房屋后墙经过,振动导致举报人房屋开裂变形”属实,“拉运煤炭”不属实。
部分
属实
尽快完成厂房鉴定工作,并进行维修。加强道路养护,降低对沿路村民的影响。 1.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旗住建局督促企业对开裂厂房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预计6月30日前完成鉴定。
阶段性办结无4X3NM202506060021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侯某某,在2024年8月至12月期间,在薛家湾镇张家圪旦109公路红绿灯东100米左右路南沟内,违规填埋煤矸石40万吨,导致土壤、地下水污染。在2024年5月至9月期间,在薛家湾镇2号公路6公里煤管站西150米的路北沟内,违规填埋煤矸石10万吨,导致土壤、地下水污染。在2021年至2024年,违规占用林草地210亩,建设煤棚对外出租,扬尘污染严重。在2005年至2018年期间,垄断13家电石厂炉渣灰运输业务,全部将炉渣灰填埋至沟内,数量上百万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侯某某,在2024年8月至12月期间,在薛家湾镇张家圪旦109公路红绿灯东100米左右路南沟内,违规填埋煤矸石40万吨,导致土壤、地下水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违规填埋煤矸石问题,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2025年4月18日已接到实名举报,经与举报人现场指认,现场绝大部分被黄土覆盖,仅边坡处有极少量的矸石裸露。2025年4月30日对涉嫌排矸的内蒙古蒙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浙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因暴雨冲毁109国道张家圪旦红绿灯东约50米处通村道路及侯某使用的部分土地,侯某自行联系蒙浙公司对冲毁区域填充。蒙浙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煤矸石综合利用协同处置合同,通过从煤矸石中拣选高岭土以达到减量化、资源化目的。经调阅蒙浙公司矸石拉运台账,2024年9月16日至23日该公司利用拣选高岭土后剩余的矸石拉运至冲毁区进行填充并用黄土覆盖,累计填充量为1981.35吨。综上,该问题中填埋煤矸石属实,填埋40万吨不属实。针对反映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已要求蒙浙公司开展投诉区域司法鉴定工作。待结果出具后,依据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2.关于“在2024年5月至9月期间,在薛家湾镇2号公路6公里煤管站西150米的路北沟内,违规填埋煤矸石10万吨,导致土壤、地下水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违规填埋煤矸石问题,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2025年4月18日已接到实名举报,经与举报人现场指认,现场绝大部分被黄土覆盖,仅边坡处有极少量的矸石裸露。经初步调查核实后,2025年4月30日对涉嫌排矸的准格尔旗亨通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通电化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月侯某及妻子(法人)通过股权转让取得亨通电化公司使用权,亨通电化公司原为电石生产企业,2023年5月侯某在亨通电化公司院内新建储料棚拆除原电石库时,指派王某将亨通电化公司转让前承租人遗留的砂石、煤矸石等废料拉运至该区域填埋,共计30余车,填埋量1800余吨。除此侯某再未进行倾倒。综上,该问题中填埋煤矸石情况属实,倾倒10万吨情况不属实。针对反映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已要求亨通公司开展投诉区域司法鉴定工作。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待结果出具后,依据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3.关于“在2021年至2024年,违规占用林草地210亩,建设煤棚对外出租”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煤棚”实为侯某合资建设4家企业的“储料棚”(1个为炉灰渣综合利用项目,3个为煤矸石拣选高岭土项目,4个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均齐全),储料棚总占地面积89740.15平方米(134.61亩),其中宝泰储料棚的4948平方米(7.42亩)用地,依据2018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不涉及林草地,不需要办理林草地手续,但宝泰储煤棚存在违法用地情况,已被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到位;其余三家储料棚的84792.15平方米用地,依据2002年12月31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统一审批的友谊工业园,用途为工业,建设占用土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占地均不涉及林草地,不需要办理林草地手续(三家煤棚全部位于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证范围内,动工时间分别为胜锦2023年4月、亨通2022年5月、元兴2021年2月。依据内自然资发〔2023〕32号文件精神,从2023年5月10日开始林地边界按照“三调”管理,5月10日之前林地边界按照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管理,三处煤棚参照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为非林地,故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2003年3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草原需要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三处煤棚全部位于2002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证范围内,故无需办理草原审核审批手续)。综上,“违规占用林草地”问题不属实,“建设煤棚对外出租”问题属实。
4.关于“扬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上述4家企业建设的储料棚均为全封闭式,并配套有喷淋、雾炮等抑尘设施,但在物料装卸作业过程中存在扬尘逸散现象。目前4座储料棚均已停用整改,无生产活动,不产生扬尘。4家企业2022年—2024年运行期间委托三方开展颗粒物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颗粒物排放符合标准限值要求,无超标情形,未就扬尘问题进行过处罚。经实地踏勘,2025年2月至今,4家企业因消防未验收均处于停运整改状态,无生产活动,无扬尘产生。自2021年起,因原电石企业厂区新项目的陆续建成,园区内运输车辆增多,园区公共道路因年久失修出现破损,道路清扫不及时,会产生扬尘现象。友谊街道办事处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旗煤炭市场违法违规“百日攻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负责道路日常维护、清扫及绿化养护工作,有效控制道路扬尘。目前,友谊街道已完成园区公共道路修补绿化工作。综上,“煤棚扬尘污染严重”问题不属实,“公共道路扬尘”属实。
5.关于“在2005年至2018年期间,垄断13家电石厂炉渣灰运输业务,全部将炉渣灰填埋至沟内,数量上百万吨”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13家电石厂”实为友谊工业园区内的15家电石企业,“炉渣灰”实为除尘灰,“沟”实为原友谊工业园生产企业运行期间产生除尘灰的集中处置点。2019年3月,15家电石企业因产业政策等原因关停后,该处置点至今停止使用。在该处置点使用期间,15家电石企业产生的所有除尘灰均由旗经贸局负责运输,侯某未组织过运输业务,仅有偿负责筑坝、洒水及平整等工作。6月7日现场核查时,该处置点南部已自然恢复植被,北部裸露除尘灰已平整。除尘灰集中处置点的山沟总长约870米,除尘灰堆积区总长约160米,占地面积14205.39平方米,位于山沟西端。堆灰区顶端高程距离沟顶端约15米,填埋量暂无数据记录,待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出具后补充。综上,侯某垄断13家电石厂炉渣灰运输业务问题不属实,沟内填埋炉渣灰问题属实。
部分
属实
根据鉴定、评估结果开展并完成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1.关于举报人反映“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侯某某,在2024年8月至12月期间,在薛家湾镇张家圪旦109公路红绿灯东100米左右路南沟内,违规填埋煤矸石40万吨,导致土壤、地下水污染。在2024年5月至9月期间,在薛家湾镇2号公路6公里煤管站西150米的路北沟内,违规填埋煤矸石10万吨,导致土壤、地下水污染”问题。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于2025年4月30日对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准格尔旗亨通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蒙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要求企业对投诉区域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开展后续工作。
2.内蒙古蒙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准格尔旗亨通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地下水和土壤污染调查鉴定工作,现正在编制报告中。
3.关于“在2021年至2024年,违规占用林草地210亩,建设煤棚对外出租,扬尘污染严重”问题。违法用地问题已由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到位。友谊街道已完成园区公共道路修补绿化工作,并负责道路日常维护、清扫及绿化养护工作,有效控制道路扬尘。
4.关于“在2005年至2018年期间,垄断13家电石厂炉渣灰运输业务,全部将炉渣灰填埋至沟内,数量上百万吨”问题。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于2025年6月6日已委托资质单位对现场进行踏勘,现正在编制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待方案编制完成后,严格按照方案推进各项整改工作。
阶段性办结无5X3NM2025060600302022年年底,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乌兰木伦村王某在乌兰木伦村六社纳林陶亥镇淖尔壕村交界处(康巴什至新庙旅游专线27公里处)的集体林地上私挖多个蓄水池,导致上百亩林地植被被破坏。2024年王某又将蓄水池掩埋覆盖,但林地无法恢复原貌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2022年年底,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乌兰木伦村王某在乌兰木伦村六社纳林陶亥镇淖尔壕村交界处(康巴什至新庙旅游专线27公里处)的集体林地上私挖多个蓄水池,导致上百亩林地植被被破坏”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内疑似有6处破坏痕迹,总面积为27.9亩。该处破坏时间为2022年,均为甲及其儿子所为,用于建设雨水收集池。经套合2019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其中灌木林地8.1亩,宜林地19.8亩。经套合2018年全国第二次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其中天然牧草地18.2亩,沙地9.7亩,18.2亩天然牧草地全部与宜林地、灌木林地交叉重叠,其中与灌木林地重叠面积为5.1亩,与宜林地重叠面积为13.1亩。综上,“王某在集体林地上私挖多个蓄水池”的问题属实,“导致上百亩林地植被被破坏”的问题不属实。
2.关于“2024年王某又将蓄水池掩埋覆盖,但林地无法恢复原貌”的问题不属实。
部分
属实
加强林草资源管护,加大打击及震慑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林草地植被破坏行为。伊金霍洛旗林草局对该处违法占用林草地行为进行调查,待调查取证完成后,视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办结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