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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版次:022025年06月14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1D3NM202506030002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长胜店村新窑湾社,1.长胜店村新窑湾社社长侯某,2024年4月至12月,承包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及多家煤矿的煤矸石处置,期间将煤矸石在长胜店村新窑湾社西北方向2号公路6公里处,煤管站西150米的天然山沟内倾倒了20万吨;在109国道,张家圪旦村中国石油加油站南100米的天然山沟内倾倒了40万吨,每吨收取40元处置费,当地相关部门无人敢惹。2.2005至2018年,侯某将大量粉煤灰倾倒至长胜店村准格尔旗铸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分公司厂区东南30米的山沟内,几乎将山沟填埋。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1.关于举报人反映“长胜店村新窑湾社社长侯某,2024年4月至12月,承包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及多家煤矿的煤矸石处置,期间将煤矸石在长胜店村新窑湾社西北方向2号公路6公里处,煤管站西150米的天然山沟内倾倒了20万吨;在109国道,张家圪旦村中国石油加油站南100米的天然山沟内倾倒了40万吨,每吨收取40元处置费,当地相关部门无人敢惹”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环保手续齐全,日常均按照环评要求处置煤矸石。2024年4月至12月,处置方式采取井下充填处置和外委综合利用,受委托单位分别是:内蒙古中科强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浙公司)、准格尔旗国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发现,侯某宝与他人合资建设了的3个煤矸石拣选项目,环保手续齐全。2021年-2024年逐年建设,分别于2023年8月和2024年9月租赁给他人处置(拣选、破碎、筛分、出售)多家煤矿煤矸石。2025年3月因消防安全问题三家均停业整改至今。侯某宝与合资人通过出租项目收取租金,不存在收取煤矸石处置费的情形。

2025年4月18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接到实名举报,反映侯某宝将煤矸石在长胜店村新窑湾社西北方向2号公路6公里处,煤管站西150米的天然山沟倾倒;在109国道,张家圪旦村中国石油加油站南100米的天然山沟内倾倒了40万吨。2025年4月30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侯某宝于2023年5月将亨通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侯某宝家属所有)院内的砂石、煤矸石等拉运至举报点位填埋,共计30余车,填埋量1800余吨。并于5月6日对该填埋区域是否受污染开展了司法鉴定。举报反映的“张家圪旦村中国石油加油站南100米的天然山沟”经核实,实际位置为“张家圪旦村中国石油加油站(现为博庆石油)西南200米109国道南侧边坡”。经调查,2024年9月,因暴雨冲毁该区域通村道路及侯某宝使用的部分土地,侯某宝自行联系内蒙古蒙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冲毁区域填充。蒙浙公司2024年9月16日至23日将拣选高岭土后剩余的煤矸石拉运至该区域进行填充并用黄土覆盖,累计填充量为1981.35吨。2025年4月22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对内蒙古蒙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4月25日对该填埋区域是否受污染开展了司法鉴定。

2.关于举报人反映“2005至2018年,侯某将大量粉煤灰倾倒至长胜店村准格尔旗铸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分公司厂区东南30米的山沟内,几乎将山沟填埋”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山沟内的粉煤灰,实际为原友谊工业园15家电石企业产生的除尘灰。2006年原旗经贸局为解决园区内电石企业除尘灰处置问题,统一组织将除尘灰运至上述山沟内集中处置。2019年3月因产业政策等原因,园区内所有电石企业关停并拆除主要生产设备,同期,该处置区域停止使用。山沟总长约870米,除尘灰堆积区总长约160米,堆灰区顶端距坡顶约15米。为确认除尘灰属性、贮存量及该区域是否受污染,鄂尔多斯市委托相关机构对该区域开展了固体废物的鉴定、测绘和风险评估工作。

部分属实开展倾倒固体废物区域司法鉴定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鉴定、评估结果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1.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煤矿煤矸石处置的执法检查。

2.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对亨通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倾倒煤矸石行为、蒙浙公司倾倒煤矸石行为立案查处,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3. 尽快完成司法鉴定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根据结果完成相关问题整改。

阶段性办结无2D3NM202506030008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敖勒召其嘎查,自2017年开始,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村西5公里处打了8眼井,取水导致3000亩林地枯死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利益纠纷问题 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大沙头村与敖勒召其嘎查交界处。

1.关于反映“自2017年开始,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村西5公里处打了8眼井”问题属实。

经现场核实并查阅相关资料, “8眼井”系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井。2017年为缓解城镇供水紧张矛盾,鄂托克前旗规划实施了敖勒召其镇大沙头供水扩建工程,先后办理了立项、取水许可、施工许可、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批复等手续,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主体,新建了8眼水源井。水源地保护区占地涉及投诉人1户,已按规定足额支付了各项用地补偿资金。

2.关于反映“取水导致3000亩林地枯死”问题部分属实。

“8眼井”周边主要植被有旱柳、合作杨、柠条、杨柴、沙柳等乔灌木,部分树木枯死问题情况属实。经现场核查,在10#与9#水源井之间及9#水源井东侧,大约有少量枯死树木60棵,主要为旱柳、合作杨。经林草部门技术勘验,旱柳死亡原因为旱柳枯萎病及光肩星天牛虫害,合作杨死亡原因为杨树烂皮病、青杨天牛虫害、光肩星天牛虫害。

取水导致林地枯死问题情况不属实。经调查,2017年至2024年,8眼地下水取水井取水量分别为33万立方米、70.2万立方米、81.5万立方米、90万立方米、101.5万立方米、106.3万立方米、114.3万立方米、110.8万立方米,均处于批复许可范围内。《鄂托克前旗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敖勒召其镇大沙头水源地供水工程(扩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指出,敖勒召其镇水源地取水类型为承压水,水源井取水层位为白垩系下统罗汉洞组+环河组碎屑岩类裂隙孔隙水,而地表植被根系吸水主要在浅水层。因此,水源地取水层和植被根系吸水层属于两个类型区,水源地取水不在浅水层。

部分属实加强群众沟通解释工作。加强帮扶指导工作。 1.相关部门到水源地周边农牧户家中上门释法明理、教育疏导,对供水项目的合法性、水源井取水许可、年度取水数据、干旱情况分析等作出详细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

2.对发生病虫害的林木,派人进行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用化学、生物等防治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帮扶指导工作。

已办结无3X3NM202506030008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100多名工作人员无编制,要求将空余编制给这100多名工作人员配备编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其他问题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现有干部职工139人。其中,根据鄂尔多斯市委编委《关于上划各旗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精神,上划市直编制32名,实有人员28名,空余市直统筹编制4个。其余111人中:31人不符合纳入编制管理要求(16人为未上划辅岗人员,15人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剩余80名未上划且不占编制的工作人员,依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东胜区原环境保护局剩余未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人员暂维持现状不变,由东胜区按规定统一管理”。

鉴于东胜区人员编制短缺的实际,为推动解决上述人员编制问题,东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22年12月批准成立了东胜区生态保护与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将其余80名未上划且不占编制的工作人员全部划转至东胜区生态保护与发展协调服务中心,该中心核定事业编制6名,核定股级领导职数1名。

综上,投诉人所反映“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100多名工作人员无编制”问题中,“80名工作人员无编制”问题属实,“其余工作人员无编制”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逐步推动剩余未上划且不占编制人员编制问题妥善解决。 1.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持续加强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区两级人社、机构编制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严格按照上级关于人员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争取逐步将符合落实编制人员纳入编制管理。

2.东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积极协调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逐步推动将符合落实编制人员纳入编制管理。

3.积极与未上划且未落实编制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已办结无4D3NM202506030009京能电厂将黄色废水拉运至电厂5公里外的灰厂排放。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群众身边问题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京能电厂将黄色废水拉运至电厂5公里外的灰厂排放”问题部分属实。

内蒙古京能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投诉人反映的“黄色废水”系处理后的脱硫废水,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脱硫废水采用Ca(OH)2中和、加絮凝剂沉淀处理”,处理后水体颜色呈微黄色。投诉人反映的电厂5公里外的灰场为内蒙古京能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贮灰场,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处理后的电厂脱硫废水,全部回用于除灰系统的干灰、渣调湿用水”。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处理后的电厂脱硫废水可用于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2025年6月4日现场调查该企业脱硫废水用于厂区和贮灰场调湿粉煤灰和炉渣,无外排情况。经调阅京能电厂贮灰场2024年至今12份地下水检测报告,京能电厂贮灰场地下水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康巴什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贮灰场正在开展地下水水质检测工作。

部分属实加强日常监管,做好群众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 1.对周边居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做好废水、废气、固废危废管理工作。

3.压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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