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22025年06月11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
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D3NM2025053100081.1998年9月举报人的4座煤矿(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旗下的姬角齐煤矿、大石岩沟煤矿、杨家沟煤矿、红色联办煤矿)办理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其他相关证件也都办理完成,且进行了备案,1999年3月煤炭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已批下来,但是当时杨某、国某某将举报人4座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进行了篡改,导致4座煤矿被杨某、国某等人夺取,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又转让售卖,目前依然在生产,名称改为(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创新煤矿、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创业煤矿、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恒煤矿〈杨家沟煤矿、红色联办煤矿),举报人称,该3座煤矿的环境监测报告等证件实为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办理。2.按照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夺取的4家煤矿于1999年开始,每年上报的生态环境数据中的企业主体均为错误,主体应该报送的是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但是实际报送的主体是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1.关于反映“1.1998年9月举报人的4座煤矿(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旗下的姬角齐煤矿、大石岩沟煤矿、杨家沟煤矿、红色联办煤矿)办理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其他相关证件也都办理完成,且进行了备案,1999年3月煤炭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已批下来,但是当时杨某、国某某将举报人4座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进行了篡改,导致4座煤矿被杨某、国某等人夺取,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又转让售卖,目前依然在生产,名称改为(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创新煤矿、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创业煤矿、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恒煤矿〈杨家沟煤矿、红色联办煤矿),举报人称,该3座煤矿的环境监测报告等证件实为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办理。”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投诉人核心诉求是要求确认、延续保留原达拉特旗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所属原姬角齐煤矿、杨家沟煤矿、红色联办煤矿、大石岩沟煤矿4座煤矿的采矿权权属。此次内容与历次反映问题一致。2008年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原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法人代表贾某某上访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达政函〔2008〕119号),2013年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贾某某上访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达政函〔2013〕27号),2014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贾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函》(鄂府信复函〔2014〕24号),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贾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内政信复字〔2016〕26号),均对其主张的4座煤矿采矿权诉求不予支持,并明确指出:“此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举报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该问题已信访三级终结。
2.关于“按照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夺取的4家煤矿于1999年开始,每年上报的生态环境数据中的企业主体均为错误,主体应该报送的是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但是实际报送的主体是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公司”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环境统计管理办法》于2006年发布,后于2023年修订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故在1999年,企业无相关规定需上报数据,现有存档资料也无北国商城报送的数据资料。举报人所反映的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00年吊销,经查生态环境数据中报送的主体为创新煤矿、创业煤矿、兴恒煤矿、物华煤矿4家煤矿,报送主体符合《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不属实做好群众解释沟通工作。三级信访部门先后出具了意见,均对其主张的4座煤矿采矿权诉求不予支持。该问题已信访三级终结。已办结无2D3NM202505310003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排子湾村七社,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于2021年开采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强烈震动对周围居民房屋造成破坏。2024年排子湾村七社居民发现房屋存在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及异响等情况,举报人要求尽快拿出解决方案。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投诉反映“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实为“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林河二号煤矿”(以下简称“纳林河二号矿”),设计生产能力800万吨/年,服务年限64.2年,已取得采矿证、环评、取水等相关手续,证照齐全。该矿为井工矿,采用立井开拓、采煤工艺为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掘进工艺为机械化掘进,主要通过采煤工作面留设6米小煤柱、上下顺槽顶板采取深孔预裂断顶、巷帮施工卸压钻孔和优化采掘布局等预防性采掘措施。
6月1日乌审旗组织无定河镇和旗能源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排子湾村七社整体位于纳林河二号矿采矿权范围内,目前煤矿31116、31118和31119三个采面临近该社,均从排子湾村七社居民居住区反向回采,距离越来越远。其中,31116采面于2019年7月开始回采,2020年5月结束回采,采面距地面垂直距离587.62米,采面切眼对应地面水平面距最近住户直线距离285米;31119采面于2022年6月开始回采,2023年6月结束回采,采面距地面垂直距离603.4米,采面切眼对应地面水平面距最近住户直线距离234米。通过查阅该矿地表岩移沉降观测台账和微震监测数据记录,31116和31119两个采面回采期间未发生大范围急剧下沉现象、矿震事件。31118采面顺槽巷道掘进已完成,计划今年9月启动回采,采面距地面垂直距离597.55米,采面切眼对应地面水平面距近住户直线距离323米。
目前,排子湾村七社共有65户(186人)。初步排查,该社居民住房大多为上世纪90年代建设,结构以外砖里坯砖木结构为主,属于农村牧区自建房屋。排查出10户(15人)住房存在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现象。
部分
属实
依据评估鉴定结果制定移民安置补偿方案,有效解决群众诉求。 1.无定河镇人民政府和住建局对排子湾村七社及矿区周边区域农村牧区自建房开展隐患排查,强化日常巡查和动态监测,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采取警示、撤离、加固或拆除等治理措施。
2.组织开展鉴定工作,乌审旗住建局、无定河镇人民政府会同纳林河二号矿聘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启动无定河镇排子湾村七社房屋鉴定工作,预计7月底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3.根据鉴定结果,统筹推进纳林河二号煤矿周边无定河镇排子湾村七社居民房屋安全保障工作,精准施策、精准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阶段性办结无3D3NM202505310001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昭君镇石山子村王家塔社村民反映,2025年3月—4月汇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占用石山子村王家塔社麻糖沟附近举报人的100亩耕地、林地,用于建设光伏板项目,目前处于打桩状态,举报人希望将耕地林地恢复原样,进行补偿。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1.关于“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昭君镇石山子村王家塔社村民反映,2025年3月—4月汇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占用石山子村王家塔社麻糖沟附近举报人的100亩耕地、林地,用于建设光伏板项目,目前处于打桩状态”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蒙能公司光伏项目建设单位为达拉特旗汇达光禾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汇达光禾公司),项目区累计流转土地3.72万亩,其中涉及昭君镇查干沟村王家塔社土地536.02亩。2024年6月11日,汇达光禾公司与昭君镇查干沟村王家塔社签署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流转使用该社土地536.02亩,使用期限为26年。同月,汇达光禾公司向王家塔社支付土地流转费278.73万元,投诉人父亲代家中7人签字领取土地流转费110852元。该土地流转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
据现场勘测,投诉人所指“耕地50亩、林地25亩、树木1万余株”,实际属于蒙能公司光伏项目区,面积为131.067亩,据投诉人所提供的1998年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编号0505012),仅有5.3亩耕地在该项目区域内,该地块弃耕多年,经套合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该区域中无耕地地类;经套合旗耕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该地块均不在上述范围内。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显示,该131.067亩土地现状为灌木林地25.944亩、乔木林地5.961亩(已告知企业需避让)、天然牧草地60.4605亩、其他草地23.847亩、裸土地14.535亩、农村宅基地0.3195亩。实地查验,立地树木70余株。
经调查,距离投诉人所指住房最近的管桩约41米,若投诉人返回居住,可能对日常生产生活产生影响。且蒙能公司未办理征占用林草地审批手续,在该区域内开展打桩作业,经第三方机构比对核实,涉嫌破坏林地1.635亩,草地9.468亩。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已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调查。
2.关于“举报人希望将耕地林地恢复原样,进行补偿”问题。
经调查,2025年6月6日,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向项目施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责令企业限期拆除非法使用草原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草地植被。2025年4月以来,昭君镇人民政府、查干沟村民委员会、昭君派出所、汇达能源集团公司、汇达光禾公司、蒙能公司相关负责人先后6次赴现地核查情况,告知光伏用地的相关政策依据及补偿标准,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因投诉人提出的补偿诉求过高且不符合相关政策,协商未果。2025年5月7日,昭君镇组织旗人民法院、能源局、汇达能源集团、蒙能公司、昭君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召开调解会议,集中与投诉人沟通协调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6月2日,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再次组织各有关单位、蒙能公司及投诉人,就补偿事宜进行专题调解。经协商,投诉人与蒙能公司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待再次核定补偿金额后另行协商。
部分
属实
限期对违法占用林草地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加强对新能源项目用地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 1.2025年6月6日,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向项目施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达林草<草>罚字〔2025〕第478号;达林草<林>罚字〔2025〕第70号),责令企业限期拆除非法使用草原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草地植被,并处以罚款54015元。
2.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已责成达拉特旗能源局督促蒙能公司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3.充分发挥各级“林长制”统筹引领作用,常态化推进林草资源保护与管理,持续提高林草资源保护水平,严厉打击各类涉林涉草违法犯罪行为。
阶段性办结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