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42025年05月13日
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多、产值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市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立足地方实际,精准立项,绘制“立法蓝图”
制定该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条例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国家法律法规,让国家法律法规真正落地生根。制定该条例是完成内蒙古自治区五大任务的具体举措。作为祖国的“北大门”、首都的“护城河”,内蒙古在国家安全稳定大局中地位重要、责任重大。通过制定该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提升应急治理能力,推动落实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夯实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基层基础。
制定该条例是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我市是国家重要煤炭基地、煤电基地、现代煤化工生产示范基地。我市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20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1005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111家,面临着既能确保经济效益,又能保障好安全生产的现实挑战。通过制定该条例,能够切实解决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燃眉之急”,以高质量立法工作提升社会治理实效。
坚持开门立法,汇聚民意,谱写“法治答案”
条例制定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群众参与渠道,注重发挥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充分吸纳了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部分立法咨询顾问一致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立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得到市委的关注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起草专班,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条例草案。起草部门多次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线找问题、定方向,赴其他地区学经验、谋思路。
条例草案经初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旗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以及市人大代表等征求了修改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召开各类修改、征求意见会议10余场次,共征集意见建议200余条,对条例草案结构、内容、文字表述等反复推敲、修改。经过多次打磨完善,条例经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痛点,铸就“硬核法规”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职责、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明晰职能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能职责。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求。条例对于一些新产业、新领域等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明确的情况做出了专门规定,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条例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把本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他配套和附属设施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配套和附属设施等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坚持规划引领,完善准入机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条例规定,化工园区及其周边区域应当严格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实施规划。化工园区应当制定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划定园区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市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编制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化工园区要制定符合园区产业定位,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加强全过程监督,夯实责任落实。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做出具体规定。一是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交接班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等多项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覆盖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夯实管理基础。二是设备设施标准化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动化仪表系统,实现自动控制和安全控制;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设置控制、报警、连锁等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管理,严格按照建立设备设施完好性管理规程、维护管理程序进行设备设施管理和维护,并建立设备设施数据库,将设备管理的相关文件、档案、信息、数据等纳入数据库集中管理。三是标准化操作,从根源上杜绝安全隐患。条例对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形作了禁止性规定,强调不得在毒性程度极致危害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带压作业、不得在易燃易爆、高压蒸汽等管线上进行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切实防止因不当操作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漏。还对交叉作业规范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同一作业区域应当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严格控制同一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数量。
健全管理机制,强化应急保障。条例明确了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职责和运行机制。一是做好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化工园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二是配齐应急救援队伍。市、旗区人民政府以及化工园区所在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或者整合本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储备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实行事故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化工园区所在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应急联勤联训联战机制。三是提高事后处置效率。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后,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加强监督管理,筑牢安全防线。条例注重创新监督机制、丰富监督形式,加强统筹发力,提升监督质效。一是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条例明确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市、旗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三是建立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失信惩戒机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严重失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安全评价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
完善法律责任,提升治理效力。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向检修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技术交底等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上位法规定。
(乌云塔娜 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