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冠男
版次:032025年0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颁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的生动实践,鄂尔多斯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加强黄河生态环境治理,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法治主体入手,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法治保障新格局。
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实践
治水重在法治,鄂尔多斯市为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良法善治”的目标,牢固树立黄河流域法治“一盘棋”思想,从法治环节不断发力,从内部协同、区域联动、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不断从区内跨旗县、跨盟市向毗邻省区拓展,体现出法治保障的独特价值。
完善地方立法,健全机制建设,加强协同共治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护佑黄河安澜,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用制度和法治力量守护好母亲河。鄂尔多斯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聚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的关键领域,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制定了关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领域9部地方性法规。
探索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协作机制。鄂尔多斯中院、市检察院、黄河水利委员会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鄂尔多斯市水行政联合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为构建“流域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打击+检察监督+司法审判”协同共治大格局作出新注解。
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标准,共促规范化执法
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行政执法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履行执法职责,创新执法工作机制,在森林资源保护、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了工作成效。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在行政执法职能方面整合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执法权,成立生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二是强化流域监督执法,利用在线大数据监控、遥感监测等非现场手段应用,针对黄河保护法规定的敏感区域、问题多发行业企业强化执法检查,对沿黄化工园区开展现场检查,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三是开展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
践行司法恢复理念,协作推进司法保护工作
鄂尔多斯市司法机关牢固树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运用司法监督与审判兜底功能,积极在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恢复性司法、系统性综治、跨区域协作等方面探索尝试,提升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效能。
实行环保案件集中管辖。流域治理具有流动性、跨区域的特点,突破属地管辖规定,实现跨区域的集中管辖更符合流域治理的特点。
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围绕毛乌素沙地、库布其沙漠系统治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75件,督促恢复林草地植被9261亩,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2亿元。
丰富多元生态修复方式。积极推进“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通过引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生态修复机制,设立“复植补种”专门账户,督促当事人原地或异地修复受损生态、缴纳修复费用。
强化跨区域环境资源执法司法保护协作配合。鄂尔多斯中院与陕西榆林、甘肃庆阳、宁夏吴忠、山西忻州、陕西延安五省六地市法院共同签署《黄河中上游流域毗邻省区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积极构建“环境资源共享、突出问题共治、治理举措共商、协作机制共建”的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
扩大多元主体参与渠道
鄂尔多斯市公益诉讼检察院在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和处置中主动发挥职能作用,聘请公益保护监督员,组织公益诉讼观察员,开展黄河沿线禁种高秆作物、环境污染、乱采砂等线索报告监督工作,拓展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保障
“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法治是最稳定、最可靠的治理方式。公民、国家和社会是当代法律规范乃至宪法规范中最主要的主体性要素。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主体方面,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法治保障新格局。
强化地方协同立法,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立足地方立法权,加强跨区域和跨部门协同集中立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行区域共同立法模式,在区域合作、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及执法标准的统一性等方面制定黄河流经的盟市、省份之间的区域法律法规。例如,制定《呼包鄂乌巴黄河流域保护条例》《蒙陕晋宁黄河流域保护条例》,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强化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各类建议的提质增效。
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加强对黄河流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内容以及备案程序等方面审查,严格按照程序延长有效期或重新制定、废止,对暂行、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明确有效期,严禁超期使用。
深化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职责明确、配合有序是行政机关高效履职的基础,通过磋商、约谈、圆桌会议、听证等形式积极推动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助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因地制宜,数智赋能开展联动执法行动。实现对黄河水域岸线的全方位监控,切实提高水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加强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和实战演练。培养执法人员的应急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执法实践中的紧急情况。
创新办案模式,大数据赋能流域司法保护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系统治理。推广“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办案模式,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把刑事打击、行政督促履职、民事责任承担相结合,将认罪认罚从宽与恢复性司法相衔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面修复。加大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力度,积极探索“检察+碳汇”办案模式,将“碳汇”赔偿理念引入刑事案件办理中。
“两长”带头办案,积极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司法观点。市县级司法机关成立生态环境专门化办案团队,设立跨区化检察院,管辖跨区化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公益诉讼案件从发现、交办、整改、验收、销号的全流程协作。
司法保护综合运用大数据赋能,创新“磋商+听证”“检察+N”“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等公益诉讼多元监督模式,提升监督质效。
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扩充志愿者队伍
立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作用,畅通“线上+线下”线索渠道。借助“益心为公”“多多评”等社会治理平台,建立起“联络员+互联网平台+网格化”三位一体的共治新模式。
加强协作配合,生态环境治理范围广、专业性强,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的合作关系,建立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专家学者等组成的专家库,借助专业优势,破解在环境监测、损害评估等方面存在的难题和困境。
扩大公众参与渠道。积极探索第三方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合作模式,将环保组织、专业鉴定机构、志愿者队伍等主体纳入治理体系中,不断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转变公众参与的被动意识。
(作者单位:鄂尔多斯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