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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版次:082024年12月05日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刘科等2名同志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且连续旷工均在10日以上,我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无法联系到本人且没有详细通讯地址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法送达。

为了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限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视本人自动离职处理。具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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