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4B2024年10月25日
被告知人:王振伟,男,汉族,身份证号210821197207061836,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高坎镇后中村3号72。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6月25日22时50分许,王振伟驾驶辽HN1619号徐工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28Z0挂号骏彤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伊旗伊金霍洛镇包茂高速与210国道连接线南900米西侧空地由南向北倒车时,将后方在辽HP3275号徐工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09T6挂号骏彤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尾部的姜某林挤压在两车尾部之间,造成姜某林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王振伟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伊检刑不诉〔2024〕76号)、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伊检刑意〔2024〕16号)等证据证明。王振伟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振伟有到公安机关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