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42024年09月24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2015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围绕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基层治理等重点领域,累计制定地方性法规21部,实现立法数量和质量“双提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完善顺畅高效立法工作体制机制。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2016年,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鄂尔多斯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充分运用好论证、评估、调研、咨询等科学立法形式,从立法规划计划拟定、法规草案起草、审议、修改等环节,对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进行探索,已制定立法工作制度25项,为规范鄂尔多斯市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保障。
有序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坚持制定的每一件法规案都在鄂尔多斯日报、鄂尔多斯融媒、人大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通过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相关单位,各旗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发放法规文本定向征求意见,有效扩大意见征集的覆盖面,为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
立法的根基在人民,力量也在人民。伴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实践不断深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已经成为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载体。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不断完善民主立法工作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设用好全市1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3个基层立法联系单位,充分发挥对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立法调研、立法评估等职能作用,将立法意见建议征询的触角向基层全市延伸拓展,使立法民意的“直通车”班次更多、线路更广、覆盖更全。
202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首个“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落地鄂尔多斯市。为做好国家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印发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鄂尔多斯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立法意见建议征集工作办法、调查研究工作办法等3项工作制度,设立206个信息采集点和联络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凝聚立法共识,目前已听取11部法律草案意见,整理上报226条,其中8条被全国人大法工委采纳,真正做到上接“天线”、下接“地气”,让每一部法律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
统筹谋划科学编制立法“蓝图”。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紧扣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民生需求,高度重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周密部署安排,大兴调查研究,努力使地方立法符合宪法精神、体现人民意志。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旗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各级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综合考虑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且立法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筛选确定立法项目,科学编制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使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更加接地气、汇民意。
同频共振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立法工作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营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生力军,《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历经两次审议精雕细琢,从立法层面确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推动全市营商环境改善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从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满足服务需求角度出发,制定《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条例》,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完善政务服务标准,为全市“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政务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是全区首例针对保护单一畜种制定的地方条例,该条例没有采取其他地区划定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而是根据全市实际通过确定重点保种养殖场(户)、市级保种场进行重点保护,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阿尔巴斯绒山羊种质资源,规范阿尔巴斯绒山羊良种繁育。
法治力量守护青山绿水。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聚焦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迫切需要法治保障的关键领域,共制定了环境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水资源管理、黄河河道管理和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其中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为全市首部环境保护实体性法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和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是全国该领域首部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是实现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必然选择。根据自治区人大关于全市绿色矿山立法先行先试的要求,2020年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以煤炭行业为重点,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矿山现代化与和谐矿区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特别是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监管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2022年,将《黄河保护法》中有关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等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定《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该条例紧密衔接上位法的规定和要求,依法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项决策落实落地,为国家重大战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织密人民权益保障法治网。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坚持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020年制定《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小切口”立法的形式,强化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刚性要求,明确建设标准和用地保障,特别是对生均占地面积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为35、40、45、50平方米,这个标准高于国家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从立法层面推动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积极应对鄂尔多斯市人口老龄化现实问题,以立法保障、温情守护“最美夕阳红”,该条例中“老年人陪护假独生子女20天,非独生子女10天”等规定,受到群众的普遍关注。围绕“养犬管理体制、养犬管理制度、养犬行为规范、收容管理和经营服务、法律责任”的立法思路,2023年制定《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对养犬管理进行系统规定。鄂尔多斯市电梯年均增量约1200台,电梯保有量和增速均居自治区前列,围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纠纷、举报投诉、群体事件亦呈增长趋势,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日益显现,2022年制定《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对规范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鄂尔多斯市已经连续四届获得全国文明城市荣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全市持续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现实需要。
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制定《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规定。该条例起草过程中,向市民发放调查问卷十万余份,列出十大不文明行为,重点围绕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文明城市创建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通过条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使全市文明城市创建迈上了法治化的轨道,推动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
引领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立法,作为法治源头,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风向标。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运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运用法治方式破解难题,推动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鄂尔多斯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条例不设章节,篇幅精简,重点突出地方立法“小快灵”的特色,从源头治理和通行治理两个方面,对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了规范。《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协调各方利益,保障养犬人、非养犬人、犬只的合法权益,围绕“养犬管理体制、养犬管理制度、养犬行为规范、收容管理和经营服务、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海绵城市建设是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2023年制定的《鄂尔多斯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从法规角度为全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提供必要保障,统筹推进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
今后,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不断迈出新步伐、取得新进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鄂尔多斯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冯敬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