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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版次:042024年09月13日

现有我单位员工苗文娜(身份证号码152701********0328)自2024年7月起一直未到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及我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规定,员工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我单位决定自2024年9月8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单位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到本人。为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公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限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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