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版次:042024年06月12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761124640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杨卓航

注册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森威大酒店)

联系电话:13190811883

你公司在2015年11月12日与团结小区幼儿园(赵谦恒)签订《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2013年4月15日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与团结小区幼儿园(赵谦恒)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该“合同”中给定的容积率指标为不高于1.2,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土地面积为2186.78㎡,合同号(蒙)0014118,合同中第三十五条约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该住宅楼项目目前建成情况为:总建筑面积为5198.76㎡,建筑计容面积4425.59㎡,地下建筑面积为773.17㎡。

但你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树镇金鹏路西、平原大街南、教育街北团结小区18#住宅楼项目,规划方案容积率为2.0,审批总建筑面积为5120.64㎡,建筑计容面积为4342.64㎡,地下建筑面积为777.4㎡。

我单位已于2024年4月18日在《鄂尔多斯日报》刊登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达自然告知[2024]1号)法律文书送达公告,2024年5月19日公告期已满,你公司未向我单位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新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规〔2012〕22号《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合同号(蒙)0014118要求,我单位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书》(达自然告知〔2024〕2号):

按照内立信土估字〔2024〕第0011号《土地估价报告》确定的团结小区18#住宅楼调整容积率应补缴地价款158.7万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即视为送达。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公司对我单位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持有异议,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杰

联系电话:15849718860

联系地址: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2日

作者:${article.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