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解读
王雅萱 袁帅
版次:042024年05月07日
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同时,随着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推进,实践中也面临制度机制不够完善、职责分工不够清晰、规划管控不够有力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完善制度措施,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强化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实施,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机制,进一步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鄂尔多斯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条例的制定工作经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期间先后通过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集中修改讨论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同时还就立法中所涉及的重点问题,向市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接受指导。在此基础上,对条例内容进行反复修改,数易其稿。条例于2023年9月1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二十九条。
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
海绵城市建设综合性、系统性较强,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涉及道路、建筑、园林绿化、水利、市政等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此,条例结合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的现实情况,明确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
在政府引导方面,规定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部门协同方面,规定市、旗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在社会参与方面,规定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
为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强化规划源头管控。一是规定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注重和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纳入。二是明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报批程序。三是规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编制详细规划及道路、园林绿化、防洪排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以及包括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等内容。
强化项目前期管控。一是制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方案,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范围和重点实施区域;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二是对城市新建区域、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作了区分规定,明确城市新建区域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优先保护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保持开发前后雨水径流特征基本不变;已建区域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排水管网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科学确定建设内容,合理安排建设资金,避免大拆大建。三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和绿地、排水防涝设施、水体整治、公共服务设施、开放区工矿企业等7类建设项目的雨水径流控制措施提出规范要求。
强化建设行为管控。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篇,并规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技术标准。
此外,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条例明确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制度,规定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规范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
为保护海绵城市设施,确保其海绵功能有效发挥,条例就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作了以下规定。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运营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人。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开展定期巡查、维修和养护;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禁止影响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和监测预警装置;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或者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明确对海绵城市设施的相关保护措施和要求。城市管理、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旗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恢复、改建等相关费用。
强化海绵城市建设保障和监督
海绵城市是一种新的城市发展理念和方式,需要有力的保障和监督措施予以推进。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政策支撑上,规定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人才、技术、工艺、产品等支持,完善产业扶持和创新支持政策。二是在信息服务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制定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在监督考核上,规定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考核制度,定期考核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合理设定法律责任
针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际情况,本着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条例从两个方面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二是对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作了规定。
《条例》的制定,既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发挥立法引领作用,通过立法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我市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