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05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1D3NM202506240043 1.察汗淖化工厂违法毁林严重,为什么对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2.工厂居民区机井已全部封闭,多次取水检测取得水不是取得污染的地下水,取得是苏木的机井水。

3.双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处置固废行为导致碱湖污染严重,为什么对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4.察汗淖化工厂对地下水造成的严重污染,导致察汉淖化工厂居民生活区的水已经无法饮用而进行封井。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察汗淖化工厂违法毁林严重,为什么对违法行为不予立案”问题部分属实。

察汗淖化工厂违法毁林行为终了之日为1998年(因年代久远已无法确认具体日期)。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自2009年有林草“一张图”以来,经套合比对和现场核验,未发现察汗淖化工厂存在毁林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法定最高刑为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2.关于“工厂居民区机井已全部封闭,多次取水检测取得水不是取得污染的地下水,取得是苏木的机井水”问题部分属实。

调阅2020年4月、2021年4月、2022年3月25日鄂托克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显示,2020年4月、2021年4月出厂水水样均取自鄂托克旗察汗淖化工厂水塔,2022年3月末梢水水样取自鄂托克旗察汉淖社区集中供水工程商店。

上述水源取样点与察汗淖化工厂居民区地下水为同一区域(周边半径约700米范围内)。2025年6月15日、6月25日现场核查时,未发现鄂托克旗察汗淖化工厂水塔水井、鄂托克旗察汉淖社区集中供水工程水塔水井(鄂托克旗察汉淖社区集中供水工程商店末梢水来自于此水井,该水塔水井实为上世纪60至70年代左右机井)封闭。

3.关于“双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处置固废行为导致碱湖污染严重,为什么对违法行为不予立案”问题不属实。

根据双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至2024年对碱湖周边地下水自行检测数据显示,各项指标均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标准限值内,不存在天然碱湖被污染破坏的情形。经再次核查,企业已于2025年6月23日将排泥区泥沙清理并恢复原状,共计清理泥沙131.24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未按环评要求倾倒固废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为2020年,现已超过二年,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关于“该公司对地下水造成的严重污染,导致察汉淖化工厂居民生活区的水已经无法饮用而进行封井”的问题不属实。

察汉淖尔化工厂排放废水行为发生在1994—1999年。经调阅旗疾控中心对该区域居民饮用水(来源为该区域地下水)检测数据,2020年4月28日、2021年4月30日、2022年3月25日、2024年10月17日该区域地下水各项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5年4月7日,除砷不符合标准限值要求外,其余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5年6月18日,内蒙古长达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地地下水《检测报告》(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委托)显示,除砷不符合标准限值要求外,其余各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因地质原因,该区域枯水期和丰水期地下水水质呈现砷指标动态不稳定现象,并非排废造成污染。2025年6月15日、25日现场核查时,鄂托克旗察汉淖社区集中供水工程水井正常,居民生活用水正常。

部分

属实

消除砷动态不稳定对该区域居住居民饮用水影响。当该区域地下水水质因季节性变化发生砷超标现象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现已通过送水方式为该区域居民供水。已办结无2D3NM2025062400232009年-2014年,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大路亩村云凯露天煤矿有限公司破坏大路亩社北侧的耕地、林地、草地,共计500多亩,进行采矿,完成采矿后未进行恢复土地,2023年9月沙圪堵镇政府又在未恢复的土地上修建道路,目前已完成土建工程。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2009年—2014年,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大路亩村云凯露天煤矿有限公司破坏大路亩社北侧的耕地、林地、草地,共计500多亩,进行采矿,完成采矿后未进行恢复土地”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大路亩村”为大路峁村,“云凯露天煤矿有限公司”为准格尔旗云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凯煤矿”),位于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大路峁村,矿区面积7.6980平方公里,生产能力200万吨/年,为露天开采煤矿,2025年1月17日已停产。投诉人反映的“大路峁社北侧的耕地、林地、草地”位于云凯煤矿井田范围内,涉及纳日松镇大路峁村土地共计5908.7亩,经套合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其中耕地1521.25亩、林地320.85亩、草地3860.63亩、其他地类205.84亩。2007年至2021年,按照《关于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开展露天开采煤炭资源临时用地试点方案的复函》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露天煤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复函》文件要求,云凯煤矿根据开采计划,取得大路峁村7批次临时用地审批4174.19亩(林地240.83亩、草地3136.89亩、耕地447.35亩、其他用地349.12亩)。经核查,云凯煤矿存在违法占用大路峁村土地的行为,原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和原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在2008年至2016年间,对2465.19亩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18年,云凯煤矿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违法占地区域进行植被恢复鉴定,鉴定结论为,云凯煤矿临时占用的大路峁村1720.11亩土地,通过人工草地建设,已达到植被恢复标准。2018年至2019年,原准格尔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对云凯煤矿历年608.79亩违法占用大路峁村草地(已恢复)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

经查,云凯煤矿涉及大路峁村已批准的4174.19亩用地中,121.83亩为原地貌未使用,547.17亩批准有效期至2026年9月,2754.68亩已完成复垦验收,750.51亩已完成建设用地组件。以上土地均取得了林草批复。

2.关于“2023年9月沙圪堵镇政府又在未恢复的土地上修建道路,目前已完成土建工程”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道路”实为曹羊线32公里至大路峁段塌方道路应急抢修工程(改线)。原沙圪堵镇榆树塔至乌素沟农村公路的部分路段位于云凯煤矿井田范围内,属于云凯煤矿整合前期的原徐家粱煤矿和原保盈煤矿的井工开采区域,因整合前井下开采形成的采空区、火区,造成道路路面出现裂缝、塌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彻底解决原沙圪堵镇榆树塔至乌素沟农村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沙圪堵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曹羊线32公里至大路峁段塌方道路应急抢修工程(下称“应急抢修工程”),该工程完工后,按照通村道路进行管理。应急抢修工程陆续取得了交通、发改部门的审批手续,并于2024年3月25日取得《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曹羊线32公里至大路峁段塌方道路按应急抢险工程实施的批复》,于2024年5月开始施工,占用云凯煤矿井田范围内大路峁村土地33.23亩(天然牧草地15.78亩、农村道路16.83亩、采矿用地0.62亩),该地块原为云凯煤矿违法使用,已处罚到位,并于2018年通过植被恢复鉴定。经查,大路峁村路段目前已完成了20%土建工程。应急工程结束后,沙圪堵镇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部分

属实

化解道路沿线的村民矛盾,按工程计划推进应急抢修工程(改线)实施,确保道路安全。 1.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旗自然资源局、旗林草局加强动态巡查,防止违法占地行为。

2.沙圪堵镇人民政府、纳日松镇人民政府做好道路沿线的村民矛盾化解工作,按计划推进应急抢修工程(改线)实施。

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沙圪堵镇人民政府在工程结束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阶段性办结无3X3NM202506240031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中和西镇举报人承包库布齐沙漠范围内的3万多亩荒沙土地,全部用于植树造林,2006年至今,举报人的3万多亩树林被牛羊啃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其承包的“3万多亩荒沙土地”实际位于达拉特旗中和西镇翻身村西北。1998年3月,高某某与其子高某与原中和西乡翻身村签订了五荒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1998年3月至2029年3月),面积1万余亩,因当时技术条件限制,协议中虽标明承包四至界限,但不准确。合同中约定高某某在该地块内“要种植、种草改善植被”。高某某开始在该地块内种植杨树、沙柳等植被,至今造林面积5000余亩。因翻身村村委会与高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代表同意,高某某与翻身村村民就该地块承包事宜产生纠纷,翻身村村民将翻身村委会与高某某起诉至旗人民法院,后经旗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判定高某某与翻身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高某某不服判定上诉,最终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作出驳回高某某再审请求,并明确高某某承包地块内已治理的和有植被的部分10657亩作为补偿继续经营至2029年3月,其他土地退还翻身村村民委员会。

该地块周围用网围栏进行保护,网围栏现状保存良好。2022年之前,该地块周边区域曾有若干养牛、养羊户,均建有相关养殖棚圈等设施,均已于2022年迁出,相关养殖棚圈等设施已拆除。经查看相关执法记录,也未发现涉及该地块偷牧行为的处罚。中和西镇翻身村现有3名护林员负责对上述地块进行日常巡查管护。经实地勘察,地块内林草植被总体长势良好,未发现明显破坏痕迹,未发现放牧和牲畜啃食林木的现象。

部分

属实

持续推进生态禁牧工作。全面落实林长制,进一步压紧压实禁牧主体责任,抓好禁牧工作。持续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查处偷牧行为。已办结无4X3NM202506240022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巴音温都尔嘎查擦汗汗德日苏社一马路0公里西1303.5 米至1337.5米之间,长476米宽34.5米的24.66亩林地被占用,建设楼房。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24.66亩林地建设楼房”的地块(16440平方米),位于鄂尔多斯市亿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景丰佳苑A区一期工程项目用地内,该项目宗地面积62166.15平方米,建筑面积44657平方米,坐落于乌审旗嘎鲁图镇达布察克路北、塔拉音乌素街西侧(五区),土地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用地于2004年、2006年和2010年度分批次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在建设用地批复时,国土地类为“未利用地”,不涉及占用林地问题。2011年6月22日,鄂尔多斯市亿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用地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020年1月10日,进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部分属实落实日常监管责任。乌审旗林草局和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加强全旗毁林毁草问题日常监管工作,发现毁林毁草行为立即处置,确保长效管理到位。已办结无5D3NM202506240007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安塞刚毅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气厂的53-36-81井的油泥、油渣填埋在井厂院内的东侧角落。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

苏53-36-81天然气井属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苏里格气田苏53区块,该区块矿权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第四采气厂,其中安塞刚毅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塞公司)负责苏53-36-81天然气井的试气作业。苏53-36-81天然气井项目已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目前处于施工阶段。经调阅环评资料、固废台账、鄂尔多斯市固废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苏53-36-81天然气井主要施工流程为钻井作业和完井测试作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废弃钻井泥浆、钻井岩屑、废压裂液、放空废液等一般固废;二是作业机械更换机油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三是施工期间的生活垃圾。

苏53-36-81天然气井于2025年2月9日开始钻井作业,2025年3月24日完钻,废弃钻井泥浆和钻井岩屑均产生于该环节,钻井作业过程中共产生废弃钻井泥浆、钻井岩屑2134.84吨,已于2025年4月3日全部转移至鄂尔多斯市昊鑫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符合环评要求,台账和转移联单齐全。2025年4月6日安塞公司进驻井场开始完井测试作业,于2025年6月21日结束作业,废压裂液、放空废液产生于该环节,截至6月25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压裂液、放空废液619.2吨已转移至鄂尔多斯市昊鑫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台账和转移联单齐全,现场约250立方米废压裂液、放空废液尚未转移处置,暂存于井场上的可移动式钢结构储罐内,储罐底部设有聚氯乙烯防渗布,符合环评要求。上述施工过程未产生废机油,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杭锦旗森茂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清运处置,截至6月19日共计清运45千克,台账齐全。

经现场核查,苏53-36-81天然气井作业区域占地面积5400平方米,东西长60米、南北长90米,现场地面平整未发现填埋痕迹和残留固废。对投诉人反映的井厂院内的东侧角落南北纵向进行贯通式挖掘,挖掘长度约70米,剩余20米为进厂道路和材料库占地,深度1.5米(已至硬岩层),宽度1米,未发现钻井泥浆、钻井岩屑等固废。

综上,苏53-36-81天然气井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去向清晰可溯,将油泥、油渣填埋在井厂院内的东侧角落不属实。

不属实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固废规范处置。 1.要求企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措施。

2.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固废规范处置。

已办结无6X3NM202506240030 1.蒙KN6018、蒙KQ5783,两车将北郊污水厂污泥拉运至白泥井风水梁园区内,打着“养蚯蚓”的幌子大棚晾晒,将污泥与干草、牛粪、秸秆搅拌后倾倒,冒充污泥发酵随地倾倒。将未经处理的污泥倾倒在光伏园区内,在大棚周围方圆5公里内多处倾倒。

2.蒙KA9619,此车把南郊污水厂和鄂尔多斯酒业集团的污泥倾倒于泰森煤矿采坑内。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蒙KN6018、蒙KQ5783,两车将北郊污水厂污泥拉运至白泥井风水梁园区内,打着“养蚯蚓”的幌子大棚晾晒,将污泥与干草、牛粪、秸秆搅拌后倾倒,冒充污泥发酵随地倾倒”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举报人所说的“将北郊污水厂污泥拉运至白泥井风水梁园区内打着养蚯蚓的幌子大棚晾晒,将污泥与干草、牛粪、秸秆搅拌后倾倒,冒充污泥发酵随地倾倒”实际为内蒙古碳合绿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蚯蚓养殖厂(以下简称“蚯蚓养殖厂”)委托内蒙古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蒙KN6018、蒙KQ5783),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郊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泥(一般固废)运输至蚯蚓养殖厂,进行蚯蚓养殖、好氧堆肥发酵,形成有机肥料。北郊水质净化厂2025年1月1日至6月25日共产生污泥17061.94吨,由具备资质的内蒙古碳和绿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巴彦淖尔市强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家企业负责拉运处置,截至2025年6月25日,共拉运污泥17061.94吨,污泥转移台账齐全。蚯蚓养殖厂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风水梁镇风水梁园区内,环保手续齐全,一期于2021年8月取得环评批复,于2021年11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年处置污泥4万吨,产出蚯蚓粪2万吨;二期于2021年12月取得环评批复,于2022年4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年处置污泥1万吨,产出蚯蚓粪4502吨,堆肥发酵产物5000吨。经调阅蚯蚓养殖厂生活污泥接收合同及台账,自2021年8月起该厂累计接收东胜区北郊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10.3万吨,用于蚯蚓养殖、堆放发酵(全封闭大棚内),产出的蚯蚓粪、发酵后的生活污泥与秸秆、干牛粪、发酵菌剂、除臭剂配比形成有机肥料,全部用于草原绿化、矿山复垦、林地改造等综合利用项目,符合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要求。经查阅蚯蚓养殖厂处理达标的有机肥料外售台账,该厂与各有机肥料接收单位的合同、转运台账规范、齐全。

2.关于“将未经处理的污泥倾倒在光伏园区内,在大棚周围方圆5公里内多处倾倒”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举报人所说的“将未经处理的污泥倾倒在光伏园区内”实际为内蒙古风水梁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使用蚯蚓养殖厂处理达标的有机肥料在光伏园区内进行改良土壤、固沙绿化的正常作业;举报人所说的“将未经处理的污泥在大棚周围方圆5公里内多处倾倒”实际为原风水梁獭兔养殖基地(位置在蚯蚓厂厂房大棚5公里范围内)使用蚯蚓养殖厂处理达标的有机肥料进行树木施肥的正常作业。经调阅蚯蚓厂2024年至今的有机肥料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符合《有机肥料》标准要求。

3.关于“蒙KA9619,此车把南郊污水厂和鄂尔多斯酒业集团的污泥倾倒于泰森煤矿采坑内”的问题不属实。

经查,举报人反映“南郊污水厂”,应为“东胜区南郊水质净化厂”,该厂于2013年建成投用,2014年11月通过环保验收;“鄂尔多斯酒业集团”,应为“内蒙古鄂尔多斯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9日通过环保验收。2024年11月20日,南郊水质净化厂与具备资质的鄂尔多斯市濮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污泥处置合同》,负责处置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产生的污泥。南郊水质净化厂2025年1月1日至6月25日共产生污泥11705吨,由具备资质的鄂尔多斯市濮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同汇轩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美在客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泰利隆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建维劳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强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家企业负责拉运处置,截至2025年6月25日,共拉运污泥11418吨,污泥转移台账齐全,剩余287吨在厂区泥棚暂存。2024年9月2日,内蒙古鄂尔多斯酒业集团与鄂尔多斯市濮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污泥处置合同》,负责处置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1日产生的污泥。内蒙古鄂尔多斯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29日共产生污泥326.68吨,由鄂尔多斯市濮赫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污泥拉运处置,截至2025年6月25日,共拉运326.68吨,污泥转移台账齐全。鄂尔多斯市濮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7月通过环评验收)位于东胜区泊江海子镇城梁村,通过蚯蚓养殖将污泥转化为蚯蚓肥料,用于园林绿化、煤矿矿区复垦绿化。

举报人反映的车牌号蒙KA9619车辆,实为鄂尔多斯市濮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雇佣负责清运南郊污水处理厂和内蒙古鄂尔多斯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污泥的车辆。该车辆从2025年3月1日起拉运南郊污水处理厂污泥,截至6月25日,共拉运污泥2654.68吨,《污泥转移联单》《过磅单》齐全,所拉运的污泥均运输至鄂尔多斯市濮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泥暂存池(铺设1.5mm厚的HDPE土工膜,渗透系数K≤1X10-7cm/s,防止堆存的污泥渗滤液下渗);该车辆从2024年9月2日起拉运内蒙古鄂尔多斯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污泥,截至6月25日,共拉运污泥301.62吨,《污泥转移联单》《过磅单》齐全,所拉运的污泥均运输至鄂尔多斯市濮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泥暂存池。

举报人所反映“泰森煤矿采坑”,实为“鄂尔多斯市建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坑”。泰生煤矿于2022年底开采完毕并形成了面积107.82公顷的采坑,其中采坑西侧51.32公顷正在逐步复垦;采坑东侧56.5公顷用于东胜区北部添尔漫梁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使用,该项目于2023年3月17日取得环评批复,主要利用周边煤矿产生的煤矸石对泰生煤矿遗留采坑进行回填复垦,最终恢复植被。经现场调查,鄂尔多斯市濮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泰生煤矿于2023年4月签订了《蚯蚓粪收购合同》,用于矿山复垦绿化。从2025年3月22日开始,鄂尔多斯市濮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雇佣该车辆向鄂尔多斯市建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拉运蚯蚓肥料,截至6月25日,共计运输8车288.2吨,全部用于矿区复垦绿化。经现场查看,未发现鄂尔多斯市建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存有污泥痕迹和现象。

部分

属实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蚯蚓养殖厂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验收要求,加强生活污泥规范处置、综合利用,充分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1.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责成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蚯蚓养殖厂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验收要求,强化生活污泥、有机肥料转运合同、台账管理,杜绝乱堆乱放、随意倾倒行为。

2.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责成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确保有机肥料质量达标、去向明晰、规范利用。

3.鄂尔多斯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东胜区人民政府分别责成高新区建设局和东胜区市政事业服务中心、东胜区生态环境分局、东胜区水投集团等有关部门,加强北郊水质净化厂、南郊水质净化厂和内蒙古鄂尔多斯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持续规范污泥处置行为,健全完善污泥处置台账记录。同时,举一反三对东胜辖区开展全方位、无死角排查,确保污泥规范处置。

已办结无7X3NM202506240016内蒙古杭锦旗建升石膏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至2020年在巴拉巴音恩格尔自然保护区草原上乱采滥伐,严重破坏草原植被和土壤,导致草场退化面积1500余亩;运输石膏的汽车在草原上随意行驶,肆意破坏草原,造成草原上大量国家二级濒危植物“四合木”死亡;在举报人生活区周边开矿爆破,填埋举报人深水井。该公司长达17余年的采矿过程中从未对破坏的草原进行植被恢复。随意采矿不仅污染了周边草原的土壤和水,还造成了人畜饮水困难。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内蒙古杭锦旗建升石膏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至2020年在巴拉贡巴音恩格尔自然保护区草原上乱采滥伐,严重破坏草原植被和土壤,导致草场退化面积1500余亩”问题部分属实。

内蒙古杭锦旗建升石膏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杭锦旗巴拉贡镇巴音恩格尔嘎查,该矿区不在内蒙古白音恩格尔荒漠濒危植物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矿区面积2.7848平方千米,于2012年初停产,后续未进行生产经营。采矿证于2020年8月26日到期,到期后未给予延续,也未形成新的开采破坏。2022年和2024年,共计治理2767.71亩,其中2022年11月通过验收;2024年6月通过了阶段性验收并出具报告。该矿生产期间破坏的已经进行了治理,停产之后再未发生新的破坏。通过比对2009年至2024年间现状地貌与影像资料,比对结果一致,地貌无变化。经套合三调数据,矿区范围内有基本草原6.4亩,采矿期间及后期均不存在非法占用草原情况。

2.关于“运输石膏的汽车在草原上随意行驶,肆意破坏草原,造成草原上大量国家二级濒危植物‘四合木’死亡”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勘查,内蒙古杭锦旗建升石膏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石膏有专门的线路,且运输线路属于乡村道路,未发现肆意破坏草原情况。该公司并不在四合木分布区域范围内,也不存在草原上四合木破坏情况。

3.关于“在举报人生活区周边开矿爆破,填埋举报人深水井”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杭锦旗建升石膏有限责任公司及前身国营内蒙古杭锦石膏矿2011年之前曾有过爆破开采,属于矿产资源露天开采的合法爆破,且上述企业均有采矿手续。投诉人反映生活区周边开矿爆破问题,企业已将矿区周边居住的农牧民搬离其原住址,并按政策要求给予补偿安置。经核查,根据1996年巴音恩格尔苏木印发的《关于内蒙古石膏矿有关矛盾的解决办法的通知》《关于巴音恩格尔苏木政府、内蒙古杭锦石膏矿有限责任公司与牧民草牧场补偿费及有关事宜补充协议书》等资料,已对矿区周边农牧民草牧场、房屋、周边设施、打井补偿到位。矿区周边农牧民已搬离其原住址,该区域属生态移民区。相关涉法涉诉关联事项,已由杭锦旗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对投诉人所述“填埋深水井”位置进行实地查看,该井实为当年地质勘探遗留井口,搬迁时已进行补偿,未进行填埋,后用于牲畜饮用水,因年久未利用,现状已被风沙自然填埋。

4.关于“该公司长达17余年的采矿过程中从未对破坏的草原进行植被恢复。随意采矿不仅污染了周边草原的土壤和水,还造成了人畜饮水困难”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1993年至1998年期间为国营内蒙古石膏矿开采,1998年至2020年为杭锦旗建升石膏有限责任公司开采,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矿区范围内共需治理面积为2817.67亩,2022年已完成治理2177亩,2024年已完成治理590.71亩,验收报告已出具。矿区范围内剩余49.96亩,实际为原国营内蒙古杭锦石膏矿开采所形成的区域,未达到验收标准(部分区域植被已自然恢复),属于杭锦旗建升石膏有限责任公司的破坏范围已全部治理完成。对于剩余的49.96亩,2022年、2024年、2025年当地政府和企业组织施工队进行治理时,因农牧民多次阻工,导致治理进度较慢。矿区范围外(原国营内蒙古杭锦石膏矿已停产并注销,属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存在约150.93亩,也因当地农牧民阻工问题治理较慢未完成治理。经现场核查,该区域大部分植被已自然恢复。按照《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农村牧区人口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当地居民已搬迁,并享受生态移民补贴,已无人居住,不存在人畜饮水困难的问题。距离最近的生活区位于乌吉尔嘎查,直线距离约20公里。土壤污染情况正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取土检测,待结果出具后确认是否存在污染,后制定整改措施。采矿区及周边地表无河流湖泊等地表水域,故不存在污染地表水的情况;石膏矿开采区域内无水井,距离开采区最近的水井直线距离约20公里,也不存在污染地下水的情况。

部分

属实

按照地质环境治理要求,尽快完成矿区及周边区域生态治理。 1.组织专家现场研判,及时完成剩余未治理区域的治理。

2.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四合木分布区及周边区域的监督保护。

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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