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2025年07月04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1D3NM202506230043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塔然高勒乡库计沟村六社,2024年11月塔然高勒煤矿将掘进废石倾倒至六社东侧河道里,不清楚具体量。导致河道无法泄洪,雨季来临会淹没河道旁边的耕地。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2024年11月塔然高勒煤矿将掘进废石倾倒至六社东侧河道里,不清楚具体量”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塔然高勒煤矿”为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煤矿,该矿井2008年8月开工建设,将首采面布置到矿井边界,同时为解决矿井通风问题,取得立项、环评等相关手续后在北部风井场地布置回风和进风立井。2024年,杭锦旗独贵塔拉镇乌定布拉格村民委员会实施杭锦旗卜尔斯太沟库计沟小流域治理,建设内容为99座谷坊,谷坊总土方量148884m3。2024年10月,乌定布拉格村委与杭锦能源公司协商使用北部风井施工掘进土建设谷坊工程。经征求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意见,旗水利局组织专家召开审查会议,出具了《杭锦旗水利局关于杭锦旗卜尔斯太沟库计沟小流域水土保持谷坊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该项目属村民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杭锦旗独贵塔拉镇乌定补拉格村民委员会为项目法人,非水利部门实施工程。11月29日,乌定布拉格村委取得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杭锦旗独贵塔拉镇乌定布拉格村民委员会杭锦旗卜尔斯太沟库计沟小流域水土保持谷坊工程林水项目备案”告知书,利用塔然高勒煤矿项目北部风井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掘进土(无废石)作为填筑土料在沟底下切剧烈的沟道内布设谷坊工程。目前北部风井掘进排土量79188m3,符合《GB/T16453.3-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施工质量控制要求,已全部用于谷坊工程。

2.关于“导致河道无法泄洪,雨季来临会淹没河道旁边的耕地”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乌定布拉格村委实施的杭锦旗卜尔斯太沟库计沟小流域水土保持99座谷坊工程,该施工地位于自然沟壑内,不涉及划界河道范围。实施谷坊工程是为了固定沟壑,稳定沟坡,制止沟岸扩张,减缓沟道水流速度,减轻下游山洪灾害,对谷坊下游的耕地具有保护作用。

部分

属实

落实好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工程规范要求做好项目施工建设,加强行业监管。杭锦旗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加强对塔然高勒煤矿北部风井场工程施工和谷坊工程的施工监管,对实施谷坊工程的目的和意义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已办结无2D3NM202506230033 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乌兰什里二社鄂尔多斯市朝鑫养殖有限公司旁道路,目前,京能电厂拉运粉煤灰车辆和康巴什区商砼园区拉运水泥车辆道路扬尘污染,影响附近养殖场及耕地。

2.该企业脱硫废水用于厂区和贮灰场调湿粉煤灰和炉渣,存在外排情况

3.2025年3月4日,相关部门对村里自来水做了检测报告,希望公示结果。

4.2025年6月25日,当地环保部门和绿叶检测公司到现场进行采样,采样前先将道路清扫和洒水,无法得到真实监测数据。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京能电厂拉运粉煤灰车辆和康巴什区商砼园区拉运水泥车辆道路扬尘污染,影响附近养殖场及耕地”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康巴什区乌兰什里二社”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康新街道格德热格社区,该社于2010年启动生态移民,目前除甲某某一户以外,其余居民已全部生态移民。反映的“鄂尔多斯市朝鑫养殖有限公司”于2008年注册,法定代表人为甲某某,注册地为康巴什区乌兰什里二社,目前建设有牛圈2处、羊棚1处,未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投诉人反映内容中涉及的道路为康乌南路,属于康巴什区农村公路,于2010年建设。经现场核查,商砼园区拉运水泥车辆系混凝土搅拌运输罐车,京能电厂拉运粉煤灰车辆均按照要求进行苫盖,且拉运的粉煤灰均采取了干灰拌湿措施。投诉人所述的养殖场仅有营业执照,至今未办理养殖用地、立项、环评等相关手续,养殖圈棚位于道路北侧,其中羊棚距离道路约200米,2处牛圈距离道路约10米,目前共饲养牛60余头、羊500余只。部分耕地位于道路北侧,距离道路约10米,未种植。经初步了解,甲某某承包的所有耕地于2018年开始弃耕。该道路最初为自然土路,于2010年改造为水泥路面,由于康乌南路来往车辆主要为重载车辆,且道路路面存在破损情况,加之道路清扫和洒水不及时,车辆经过时会产生一定扬尘现象。

2.关于“该企业脱硫废水用于厂区和贮灰场调湿粉煤灰和炉渣,存在外排情况”问题部分属实。

6月18日,经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现场核查,京能热电厂处理后的脱硫废水,全部回用于除灰系统的干灰渣调湿用水和贮灰场洒水抑尘,符合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中的处置要求。贮灰场防渗符合环保要求。脱硫废水用于喷淋抑尘后,产生的渗滤液经沉淀池收集,回抽至贮灰场用于回喷、回用。经区生态环境部门于2025年6月11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京能热电厂贮灰场地下水观测井的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达标。经调阅2016年信访台账和日常监管记录,未发现反映京能电厂脱硫废水外排情况。关于废水排放照片的问题,2025年6月19日投诉人曾向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出示过,该图片上仅看到一处黄色水迹,具体位置不清,向举报人询问拍摄照片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举报人拒绝回答。

3.关于“相关部门对村里自来水做了检测报告,但是社区不给出示报告结果,希望公示结果”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甲某某现有水源两处,一处为其房前水井,于2010年左右自行建设,卫健部门按照鄂尔多斯市重点地方病防治(饮水型氟中毒检测方案要求)每年进行氟化物检测,检测结果为氟化物不超标,目前正常使用。另一处水井为90年代乌兰什里二社40余户村民集体投劳所挖,2010年实施生态移民后,该井已停止使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如甲某某需继续使用该水源,则应由其自主管理。2025年2月19日,康巴什区接到甲某某反映“自来水污染”的信访问题后,为掌握村民反映的自来水状况,社区联合有关部门于3月4日对该处水源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已于2025年6月20日当面告知投诉人检测结果。

4.关于“2025年6月25日,当地环保部门和绿叶检测公司到现场进行采样,采样前先将道路清扫和洒水,无法得到真实监测数据”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区交通运输部门对康乌南路路域环境进行常态化整治,每日进行洒水降尘,要求养护单位加强辖区公路养护和清扫力度。针对投诉人于6月17日反映道路扬尘问题,区生态环境部门于6月20日,在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委托内蒙古碧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投诉路段“道路总悬浮颗粒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限值。

部分

属实

加强日常监管,做好群众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 1.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责成区交通运输局在投诉路段增设减速带,控制车速,增派养护人员、调配机械设备,加大路面洒水降尘和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同时启动该路段修复性养护工程,预计2025年9月底实施完成。

2.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要求内蒙古京能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做好脱硫废水管理工作,并做好周边群众的解释疏导工作。责成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阶段性办结无3D3NM20250623002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街32号东台华庭1号小区,北门向东至铜川街路段道路破损,车辆行驶过程中扬尘扰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

属实完成破损路段修复,强化道路养护。东胜区人民政府责成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破损路面重新铺设混凝土,加强日常道路养护及清扫力度,减少道路扬尘产生。未办结无4X3NM202506230040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魏家峁镇,镇政府于2014年将举报人的10亩湿地、25亩林地、30亩耕地破坏。在未履行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林地树木全部砍掉,强行侵占施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破坏10亩湿地”问题不属实。

经与魏家峁镇魏家峁村民委员会委员王某某核实,投诉人反映的“10亩湿地”位于魏家峁镇魏家峁村西焉社阳坡沟底,在魏某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范围内(证书编号:J15062209120147)。经套合2010年国土二调变更调查数据,地类为天然牧草地;套合2023年国土三调变更调查数据,地类为其他草地;套合2014年、2015年影像,该地块不存在被破坏的现象。现状为自然植被。

2.关于“破坏25亩林地”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25亩林地”涉及两个地块,第一块林地位于魏家峁镇东升社区内(北方魏家峁煤电公司北侧100米处)。魏家峁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成立,2017年之前该地块归属于龙口镇人民政府,均未在该地块实施过项目,故不存在政府强行侵占施工及破坏林地树木的情况。经追溯201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该地块无林地,故不需要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经询问魏家峁村委委员及当地居民,2007年左右该区域有零星生长的柳树,属于房前屋后四旁树木,后建设房屋砍伐,依据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不存在破坏树木的情况。第二块林地为魏家峁镇人民政府所建消防站,消防站所在位置为原魏家峁粮站。1992年建设原魏家峁粮站时,原魏家峁粮站主任李某某已支付补偿款。2004年该地块原权利人张某某取得土地证(因变更登记注销),2023年8月24日旗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通过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到旗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为6522.37平方米,2024年旗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将《不动产权证书》调拨至魏家峁镇人民政府,2025年魏家峁镇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发展和公共安全需要,在该地块上建设消防站,地块权属清晰,属合法建设,不存在破坏林地的情况。

3.关于“破坏30亩耕地”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30亩耕地”位于魏家峁镇柏相公村村民委员会西侧,该地块涉及7户耕地确权主体,共计24.94亩。分别为李某0.51亩、魏某8.27亩、赵某某1.92亩、魏某某5.04亩、武某某3.6亩、王某甲4.05亩、王某乙1.55亩。经套合2014年、2015年影像以及走访耕地确权主体,2014年至今均未发现存在破坏西侧耕地的现象。

部分

属实

定期巡查,防范发生破坏湿地、林地、耕地现象,切实保护当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令魏家峁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防范发生破坏湿地、林地、耕地现象。已办结无5X3NM202506230032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沙沙圪台村在2020年8月1日,将煤矸石倾倒在沙沙圪台村八社的耕地、草地、林地,面积约232亩,高度为20多米。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实施主体为王家塔煤矿,并非沙沙圪台村。“倾倒在沙沙圪台村八社的耕地”不属实;“倾倒面积约232亩”不属实;“倾倒在沙沙圪台村八社的草地、林地,高度为20多米”属实。

投诉人反映问题实际为新能矿业有限公司王家塔煤矿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于2020年取得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2020年8月1日,王家塔煤矿与沙沙圪台村八社签订《采空区土地复垦补偿协议书》,约定使用土地面积232.6亩,实际使用土地185.6亩,剩余47亩土地未使用。185.6亩土地经套合2018年全国第二次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包括天然牧草地95.2亩、其他地类90.4亩,无耕地;经套合2019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包括乔木林地29.7亩、灌木林地1.3亩和非林业用地154.6亩。经核查,2020年项目所占用草地95.2亩取得临时占用草原手续,到期后已恢复草原植被;剩余其他地类已恢复植被,进入管护期;2021年项目所占用的林地31亩取得永久使用林地手续。

2024年9月,项目进入管护期(项目管护期为2024年9月至2027年9月)。经伊金霍洛旗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复垦区平台及边坡已进行覆土碾压并恢复植被,复垦高度约31米。现植被覆盖度、复垦区高度以及矸石处置措施均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部分

属实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植被养护等工作。 1.督促企业在项目管护期内,持续做好复垦区平台及边坡植被的管护、补植等后续工作。

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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