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02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1D3NM2025062100261.经调查,《环境统计管理办法》于2006 年发布,后于2023年修订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姬角齐煤矿、大石岩沟煤矿、杨家沟煤矿、红色联办煤矿自1999年开始的环统数据报送主体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应该引用1995年的《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要求地方公示2016年复核意见的经办人、经办时间、经办单位,明确告知四座煤矿的关闭和变更时间。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环境统计管理办法》于2006年发布,后于2023年修订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姬角齐煤矿、大石岩沟煤矿、杨家沟煤矿、红色联办煤矿自1999年开始的环统数据报送主体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应该引用1995年的《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问题不属实。
经查,1995年6月15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环境统计以重点监管企业和特定管理需求为调查范围,未强制要求对所有企业进行全覆盖统计。且当时尚未建立电子化信息报送系统,如有企业自行主动填报数据均为纸质版填报。经调阅达拉特旗1995年至2006年档案资料,境内所有煤矿均无环境统计数据资料,包括投诉人所述的姬角齐煤矿、大石岩沟煤矿、杨家沟煤矿、红色联办煤矿4家煤矿没有任何相关环境统计数据资料。后续2006年公布的《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及2023年发布的《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均未要求对历史遗漏企业补报数据。
反映人所述4家煤矿于2005年至2006年按国家资源整合有关政策,整合为创新煤矿、创业煤矿、兴恒煤矿、物华煤矿,原姬角齐煤矿、大石岩沟煤矿、杨家沟煤矿、红色联办煤矿均已灭失。自2018年开始,依据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确定的企业名录,现创新煤矿、创业煤矿、兴恒煤矿、物华煤矿均属于上述名录库的重点排污单位,报送主体符合2006年《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和2023年《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综上,1995年《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未强制要求对所有企业进行全覆盖统计,后续相关修订办法也未要求对历史遗漏企业进行数据补报,现创新煤矿、创业煤矿、兴恒煤矿、物华煤矿报送主体符合要求。
2.关于“要求地方公示2016年复核意见的经办人、经办时间、经办单位”问题。
经核查,《关于贾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具,时间为2016年4月8日。意见中未提及具体经办人。
3.关于“明确告知四座煤矿的关闭和变更时间”问题。
经调查,1998年9月18日,北国公司(甲方)法人代表贾某某与原姬角齐煤矿(乙方)法人代表苗某某、杨某签订了联营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书后,贾某某未参与该煤矿实际经营,合同约定的50万元保证金甲方实际支付了1万元,其余49万元并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并未履行,该煤矿采矿许可证未转移登记至反映人贾某某的北国公司。后姬角齐煤矿经资源整合,于2006年企业名称变更为达拉特旗靳家坡姬角齐煤矿,2009年1月14日达拉特旗原工商局核准达拉特旗靳家坡姬角齐煤矿注销,现矿山名称为达拉特旗物华煤矿。
1998年2月25日,北国公司(甲方)贾某某与大石岩煤矿(乙方)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于1998年3月20日北国公司大石岩沟煤矿成立,将采矿证申请变更为北国公司大石岩沟煤矿,采矿权人北国公司。1999年6月18日,根据《达拉特旗地方煤矿关井压产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关闭124座矿井的通知》,大石岩沟煤矿被列入关闭名单,1999年10月2日采矿许可证被注销;2005年资源整合,矿区范围划入达拉特旗创新煤矿。
1998年1月19日,北国公司贾某某(甲方)与杨某煤矿和附属矿(红色联办煤矿)法定代表人杨某(乙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于1998年1月20日,投诉人将杨家沟杨某煤矿变更为北国公司杨家沟煤矿,有效期为1998年1月至2000年1月。2000年1月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延续,自行废止;2005年资源整合,矿区范围划入达旗创业煤矿。
1998年1月,投诉人与杨某签订合作合同,并将采矿许可证申请人及矿山名称变更为“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红色联办煤矿”,但双方后期均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杨某名下原红色联办煤矿的经营执照。1999年至2002年,投诉人因斗殴服刑,期间由于北国公司红色联办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需延续换证,但北国公司营业执照因未年检而被注销。同时,杨某与投诉人父亲签订了退股协议(由投诉人父亲代签,其行为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表见代理”情形,应视为退股协议有效),并取回该矿采矿证原件及煤矿证件,终止了合作关系。后杨某将自己名下未注销的原红色联办煤矿营业执照一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换证。2000年10月,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杨某换发了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达拉特旗红色联办煤矿,营业执照法人杨某。新换发的达旗红色联办煤矿采矿许可证于2001年12月到期未申请换证而自行废止,井田范围成为公共井田。2002年4月22日达拉特旗原工商局核准达拉特旗红色联办煤矿注销;2005年资源整合,矿区范围划入达旗树林召兴恒煤矿。
综上,上述4座煤矿的关闭和变更均按照当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涉及的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均依法依规办理。
不属实该问题已信访三级终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投诉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达拉特旗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08年、2013年、2014年和2016年,出具《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原北国商城煤炭经营公司法人代表贾某某上访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贾某某上访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贾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函》《关于贾某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对其主张上述4座煤矿采矿权诉求不予支持,该问题已信访三级终结。同时,内政信复字〔2016〕26号文件载明,此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投诉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已办结无2X3NM202506210035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西乌素煤矿露天开采,不定期的放炮,导致举报人房屋震裂。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西乌素煤矿,实为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素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西乌素灾害治理项目),治理面积为3.9055平方公里。西乌素灾害治理项目于2012年9月24日取得了内蒙古煤炭工业局《关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咀子等五座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的批复》;2013年停止了井工开采作业,2018年5月17日取得了灾害治理项目开工备案批复;2018年6月18日开工治理,目前正处于治理阶段。西乌素灾害治理项目采用露天剥挖方式进行灾害治理,主要通过爆破方式剥离覆盖在煤层上方的岩土,委托内蒙古万通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爆破作业。经核实,2025年至今累计实施爆破作业144次,爆破时间均为日间时段。
经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房屋位于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大路卯村坝坡社。该房屋在西乌素灾害治理项目范围内,距离爆破作业区域最近距离为245米。调阅爆破资料显示,西乌素灾害治理项目爆破工程设计炮孔直径110mm,孔深15米,装药高度10.5米,填塞4.5米,单次最大起爆药量为10000公斤,采用毫秒微差逐孔起爆等技术减少振动。依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经计算对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为67.99米,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要求。经现场核查,该房屋为砖混结构,房屋四周墙体存在1处细微裂纹,地基未发现塌陷下沉现象。6月23日,准格尔旗住建局委托第三方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房屋评定等级为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非承重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建议对危险构件进行加固维修。
部分
属实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最大程度减少振动影响。 1.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旗住建局对投诉人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纳日松镇人民政府督促企业根据鉴定结果对房屋进行处置。
2.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准格尔旗公安局进一步加强对西乌素灾害治理项目爆破作业的监管,严格控制单次起爆药量,同时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距离满足要求。
阶段性办结无3X3NM202506210038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污水处理厂生产期间将污水排放至周边草牧场的淘赖沟里,污染草牧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污水处理厂生产期间将污水排放至周边草牧场的淘赖沟里”问题属实。
反映的“淘赖沟”,属杭锦旗内陆季节性河流,流经锡尼镇镇区东侧6公里,河流两侧分布有农牧民草牧场;杭锦旗锡尼镇污水处理厂(下称“污水处理厂”),位于锡尼镇镇区边缘,与淘赖沟直线距离约200米。污水处理厂于2008年开始建设,2009年10月建成运行,处理规模2000m3/d。建厂初期至2015年,按照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中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限值要求,达标后的出水排放至淘赖沟。2015年,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工程,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中水用于企业用水和园林绿化。2018年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建,2019年10月投入运行,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中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全部回用不得外排。2018年,污水处理厂因违规排放被原杭锦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1次。2018年6月至今,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偷排污水或中水情况。
2.关于“污染草牧场”问题不属实。
经调阅2024-2025年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情况数据,中水通过管道输送至新能源园区企业和园林绿化,目前共有20万立方中水在淘赖沟水库暂存。
经调阅2022-2024年污水处理厂在线检测数据,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满足一级A标准限值要求。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水环境生态考核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锦旗淘赖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标准,2023-2024年淘赖沟水质检测报告显示,淘赖沟水质满足地表V类标准限值要求。2025年6月23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厂附近淘赖沟上下游水分别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淘赖沟水质满足地表V类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厂附近涉及16户农牧民的草牧场约18600亩,经现场核查,未发现污水处理厂将污水、中水排放至周边草牧场情况,现场观察草牧场植被生长情况较好,且淘赖沟水质采样监测达标。
部分
属实
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杭锦旗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加强淘赖沟河道管理,定期开展河道巡查及水质监测,加大污水处理监管力度。已办结无4X3NM202506210039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色连三社,在2018年社长苏某某和队委会苏某乱挖乱采倒卖砂石,破坏生态植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社长苏某某”,实为罕台镇色连村三社社长苏某甲,“队委会苏某”实为罕台镇色连村三社队委会成员苏某。2018年5月,罕台镇色连村三社村民苏某乙与时任社长苏某甲及队委会成员苏某等4人协商,同意苏某乙在色连村三社崔家渠占地约570平方米的地块内采砂,苏某乙向色连村三社交纳了采砂款(作为社集体资金使用)。此后,苏某乙共拉运10车砂石进行了售卖,共计约300立方米。因该社村民反映该地块存在土地纠纷,苏某乙于当月停止了采砂。经套合2017年至201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该地块为内陆滩涂,经套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2019年至今该地块为裸土地,均无植被附着;经套合2018年林保数据,该地块为宜林地;经套合2021年东胜区融合数据,该地块为裸土地。经罕台镇人民政府2025年6月22日现场勘查,该地块处于自然流水渠内,受流水冲刷影响,当年采砂区域已自然恢复。
部分
属实
加强源头管控,增加对采砂行为的巡查监管力度,提升管理成效,保护生态环境。 1.东胜区罕台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违规采砂、取土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擅自采砂、取土等违法行为。
2.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已办结东胜区罕台镇人民政府对时任罕台镇综合执法局中队长张某(股级干部)在全镇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5X3NM202506210026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北碾盘梁库房前后被“鄂尔多斯市建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22日,倾倒约20多亩的黑色工业废渣物和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用废土掩埋,至今未恢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关于“建东公司在该区域倾倒约20多亩的黑色工业废渣物和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用废土掩埋”的问题不属实,“该区域存在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植被未恢复”问题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问题所在地位于东胜区碾盘梁立交桥北200米、碾红线东侧的原碾盘梁煤矿井口附近,该区域现建有鄂尔多斯市建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东公司)及其名下1处院落,以及鄂尔多斯市晨宇商贸有限公司环保砖厂、王某某个人名下的2座库房。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倾倒约20多亩的黑色工业废渣物和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用废土掩埋,至今未恢复。”问题,经调阅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至2022年执法档案,2022年11月18日,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检查时发现鄂尔多斯市晨宇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倾倒炉渣和沙子行为,未发现用废土掩埋的情况。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鄂尔多斯市晨宇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已结案。2022年12月17日,鄂尔多斯市晨宇商贸有限公司对其违规倾倒的炉渣和沙子进行了全面清理。
2025年6月6日,经实地调查,该区域整体占地20.97亩(经套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其中:水工用地2.94亩、采矿用地2.3亩、其他草地6.93亩、天然牧草地8.8亩)。在此区域,其中堆存有建筑垃圾占地约2亩,实为周边村民倾倒形成;反映的“黑色工业废渣物”实为鄂尔多斯市晨宇商贸有限公司堆放沥青碎渣,占地约5平方米;以及鄂尔多斯市晨宇商贸有限公司堆存用于制造环保砖的水洗砂、石子和再生骨料等建筑材料占地约9.92亩,未发现建东公司在该区域实施固体废物倾倒和用废土掩埋垃圾等情况。在该库房北侧,存在鄂尔多斯市晨宇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建筑垃圾铺垫路面情况。
部分
属实
清理该区域堆放的建筑物料,恢复原有地貌。 1.2025年6月15日,民族街道办事处与东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现场堆存建筑垃圾、沥青碎渣清理完毕,并撒播了草籽,对堆放的水洗砂、石子和再生骨料等建筑材料进行了苫盖。
2.东胜区民族街道办事处组织鄂尔多斯市晨宇商贸有限公司聘请专业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于2025年7月24日前分类清理遗留的建筑生产物料,恢复该区域植被和原有地貌。
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督促鄂尔多斯市晨宇商贸有限公司按照要求用绿网对裸露的环保砖制造原材料进行覆盖,最大限度减少扬尘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阶段性办结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