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29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1D3NM202506180006 1.汇达光禾公司向王家塔社支付土地流转费,反映人父亲代家中7 人签字,签署的流转合同为荒地流转,不是耕地、林地。
2.被掩埋的1口水井为该村的农业灌溉井,并为项目附属物,将水井填埋导致该区域的耕地无法耕种。
3.对农民耕地、林地以租代征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当地村民未提出过补偿事项,且没有人与村民协商过补偿事宜。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1.“汇达光禾公司向王家塔社支付土地流转费278.73万元,投诉人父亲代家中7人签字领取土地流转费110852元,签署的流转合同为荒地流转,并非是举报人本次反映的耕地、林地”问题不属实。
经查,蒙能公司100万千瓦矿区光伏+储能项目建设单位为达拉特旗汇达光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光禾公司),项目区累计流转土地3.72万亩,其中涉及昭君镇查干沟村王家塔社土地536.02亩。2024年6月11日,汇达光禾公司与昭君镇查干沟村王家塔社签署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流转使用该社土地536.02亩,不区分地类,统一按照200元/年/亩的标准进行土地流转,使用期限为26年。同月,汇达光禾公司向王家塔社支付土地流转补偿资金278.73万元,投诉人父亲代其家中7人签字捺印并领取相关土地流转资金110852元。该土地流转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
经查询《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并无“荒地”地类,投诉人所述的“荒地流转”为王家塔社536.02亩集体土地流转。经套合2019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该536.02亩土地中有灌木林地66.084亩、乔木林地4.011亩、天然牧草地275.937亩、其他草地179.468亩、裸土地10.526亩,无耕地地类。
综上,汇达光禾公司与昭君镇查干沟村王家塔社签署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范围内包含林地、草地、裸土地等地类,并非投诉人所述荒地流转。
2.“举报人认为,被掩埋的1口水井为该村的农业灌溉井,并为项目附属物,将水井填埋导致该区域的耕地无法耕种”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阅投诉人所提供的1998年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编号0505012),该合同书中载明其父亲吴某小所承包该社集体土地13块(29.5亩)。受当年技术限制,当年的承包合同中没有坐标点位,仅记载了当地“小地名”,四至界线可参照标志物极少。后经与其承包土地四至界限相邻的其他承包人、当地社员核实,其中3块(5.3亩)土地位于蒙能公司100万千瓦矿区光伏+储能项目区内;其余10块(24.2亩)土地均不在项目区内(2块、3.2亩土地位于反映人原住房北侧约250米处,8块、21亩土地位于反映人原住房西北方向约3公里处)。投诉人已于2007年左右搬迁至昭君镇吴四圪堵村榆树塔社移民新村居住,结合实地查验情况并比对历年卫星影像图,上述3块(5.3亩)土地已弃耕多年,经套合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该区域中无耕地地类。经套合我旗耕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该地块均不在上述范围内。
经核查,按照汇达光禾公司与昭君镇查干沟村王家塔社签署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甲方(即王家塔社)的土地流转给乙方(即汇达光禾公司)后,土地流转经营权等相关其他附属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在交付时间内未清理或未清理完毕的附着物(不包含林草等植被),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及处置权,所有权及处置权归乙方,乙方有权自行处理”。2024年6月,汇达光禾公司完成所有土地流转费用支付,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流转范围内由蒙能集团开展项目建设,可合理处置范围内附着物。
综上,投诉人所述该区域耕地实际已弃耕多年,并非因该处水井被掩埋导致无法耕种。且该处水井处置符合汇达光禾公司与昭君镇查干沟村王家塔社签署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有关约定。
3.“举报人认为对农民耕地、林地以租代征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当地村民未提出过补偿事项,且没有人与村民协商过补偿事宜”问题不属实。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用地保障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50号)有关文件精神,光伏方阵用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和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蒙能公司100万千瓦矿区光伏+储能项目中光伏方阵用地符合上述有关政策要求,其余永久性建设用地已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不存在以租代征情形。
经核实,2025年4月以来,投诉人多次前往施工现场要求企业停止施工。期间,达拉特旗组织相关部门先后6次赴现地核查情况,告知投诉人光伏用地的相关政策依据及补偿标准,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均因投诉人提出的补偿诉求过高且不符合相关政策,协商未果。2025年5月7日,达拉特旗昭君镇组织旗人民法院、能源局、汇达能源集团、蒙能集团、昭君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召开调解会议,集中与投诉人沟通协调处理,也未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6月3日,达拉特旗组织蒙能公司、汇达能源集团、达拉特旗公证处实地与投诉人清点损失情况,并商谈补偿事宜。投诉人及其父亲拒绝到场,并在电话中表示“其诉求为补偿损失150万元,在此基础上协商即可,不会参与损失清点”。2025年6月19日,达拉特旗再次组织各有关单位、蒙能公司及投诉人,就补偿事宜进行专题调解,会上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投诉人及其亲属反悔,协商未果。
综上,蒙能公司100万千瓦矿区光伏+储能项目用地符合政策要求,不存在“以租代征”的情况。达拉特旗组织相关部门就补偿事宜多次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该问题不属实。
部分
属实
严格落实属地监督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监管,推动新能源项目规范有序建设;做好与投诉人的沟通解释工作,有效化解群企矛盾。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已责成旗能源局督促蒙能公司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同时,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制,通过旗、苏木镇、村三级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积极与投诉人沟通交流,及时疏导过激情绪,全力推动反映事项及时有效化解。已办结无2D3NM202506180007自2025年6月起,内蒙古鑫能矿业有限公司王家塔煤矿将采矿废料煤矸石非法填埋至位于纳林陶亥镇沙沙圪台村东侧2公里处的20亩草地和林地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关于“在纳林陶亥镇沙沙圪台村填埋行为的问题”属实,“占用20亩草地和林地的问题”部分属实,“内蒙古鑫能矿业有限公司王家塔煤矿将采矿废料煤矸石填埋在纳林陶亥镇沙沙圪台村的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实际为沙沙圪台村八社河湖整治工作。经沙沙圪台村村级河长日常巡河发现,昆独仑沟存在历史原因形成的坑塘。为切实做好整治工作,全力保障河道畅通,2025年3月,沙沙圪台村民委员会对昆独仑沟坑塘进行综合填埋整治。经套合河湖划界图,整治涉及地块位于河湖界限管理范围内,总面积14.2642亩,其中草地2.6448亩、坑塘水面7.3719亩、裸土地0.6320亩、采矿用地3.6155亩,不涉及林地。经现场踏勘和走访村民了解,填埋沙石来源为村集体汽车服务园区平整场地遗留的沙石料,不存在煤矸石等采矿废料。
经调阅内蒙古鑫能矿业有限公司王家塔煤矿煤矸石处置台账,煤矸石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至鄂尔多斯市金通矿业有限公司露天采坑进行复垦,该复垦区已取得环保手续。
部分
属实
切实做好植被恢复及群众的沟通解释工作。 1.沙沙圪台村民委员会已完成坑塘填埋并已播撒草籽植被恢复,后续将常态化巡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2.纳林陶亥镇人民政府将积极做好周边群众的沟通解释工作。
已办结无3D3NM202506180015 1.2025年,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原魏家峁粮站西侧28亩林地被破坏,建设了消防站。
2.2015年,魏家峁镇政府通过挖设排水槽的方式,将柏相公村村委会和周边村民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排放至村委会西侧13亩耕地内。
3.2007年,镇政府将魏家峁电厂北侧100米处30亩林地内100棵柳树破坏,建设楼房。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2025年,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原魏家峁粮站西侧28亩林地被破坏,建设了消防站”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消防站”所在地块为原魏家峁粮站,该地块于2004年由原权利人张某先取得土地证(现已注销)。2023年8月24日,该地块由准格尔旗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通过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到准格尔旗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6522.37平方米。2024年,准格尔旗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将该《不动产权证书》调拨至魏家峁镇人民政府。2025年,魏家峁镇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发展和公共安全需要,在该地块上建设消防站,地块权属清晰,属合法建设,不存在破坏28亩林地建设消防站行为。
2.关于“2015年,魏家峁镇政府通过挖设排水槽的方式,将柏相公村村委会和周边村民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排放至村委会西侧13亩耕地内”问题不属实。
经查,柏相公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于2012年8月搬入原魏家峁中心小学旧址。2015年,该村委会和周边居住7户村民,主要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为旱厕产生的粪水,均用于还田施肥;餐厨产生的泔水、生活中产生的瓜果蔬菜皮、谷物壳等有机废弃物,均由村民收集后作为牲畜饲料,整体废弃物产生量处于低级水平,无多余的生活垃圾产生,无建筑垃圾产生,故2015年至今不存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堆放情况。2019年,魏家峁镇生活污水通过全镇污水管网统一收集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中水用于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绿化及洒水降尘;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房和垃圾桶收集后运输至镇区生活垃圾压缩站,再转运到旗垃圾填埋场处理。投诉人反映的“排水槽”实为为了保护墙体根基在村委会西北墙基础设置的一处雨水排水坡面,其与西侧天然沟渠连接。经现场核查,多年以来天然沟渠内无耕地,沟渠两侧有耕地,共15余亩。经走访耕地确权主体,从未发生沟渠内雨水流入耕地现象。耕地内现种植玉米,长势良好。
3.关于“2007年,镇政府将魏家峁电厂北侧100米处30亩林地内100棵柳树破坏,建设楼房”问题不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魏家峁电厂”实为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北侧100米处”位于魏家峁镇东升社区内。2003年起,经核查该区域内镇政府未组织在此建设楼房,经追溯201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该地块无林地,故不需要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经调取该区域历史影像图,最早影像为2010年,影像较为模糊,无法查实具体有多少棵树木。经询问村委委员及当地居民,2007年该区域有零星生长的柳树,属于房前屋后四旁树木,后建设房屋砍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不存在破坏柳树的情况。
部分
属实
魏家峁镇人民政府定期巡查,实现镇域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杜绝破坏土地资源行为发生。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令魏家峁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巡查,杜绝破坏林木及随意倾倒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情况发生。已办结无4D3NM2025061800162022年,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乌兰哈达村壕赖沟煤矿有限公司在村南面的耕地下越界采煤,导致约8亩耕地无法耕种。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关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乌兰哈达村壕赖沟煤矿有限公司在村南面的耕地下越界采煤”的问题属实,“导致约8亩耕地无法耕种”的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壕赖沟煤矿有限公司”实为准格尔旗怀远壕赖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下称“壕赖沟煤矿”),位于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乌兰哈达村,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2.5280平方公里。该矿于2021年8月停产,2022年11月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关闭退出。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壕赖沟煤矿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进行剥离、排土,违法占地面积74.25亩,其中占用耕地7.08亩。2019年,壕赖沟煤矿按照《准格尔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对所占74.25亩土地进行土地补偿,补偿款已全部付清。2019年5月和2020年4月纳日松镇综合执法局就壕赖沟煤矿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立案查处。2021年8月,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对壕赖沟煤矿开采情况进行现场勘测,未发现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目前,超出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进行剥离、排土的74.25亩土地已完成恢复治理,其中7.08亩耕地已恢复耕种条件。
部分
属实
加大执法巡查监管,加强耕地保护。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监管,严防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发生。已办结无5D3NM202506180031乌审旗无定河镇大石砭村八社村民违法开垦200亩中最多只有90亩是确权为耕地的,其余全部为非法耕种。14.92亩樟子树已恢复植被与反映的地区不属于同一区域。未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恢复的地块和实际情况不符。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200亩中最多只有90亩是确权为耕地的,其余全部为非法耕种”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实为乌审旗无定河镇大石砭村八社由村民李某承包经营的地块,耕地面积240.08亩。套合历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该地块地类包括:原有耕地91.67亩(2009年前)、村庄用地4.32亩、农村道路1.7亩、设施农用地0.25亩、违法开垦林地38.55亩(2018年至今)、违法开垦草地103.59亩(2018年至今)。原有耕地91.67亩已于2018年全部土地确权。违法开垦的林草地共142.14亩,2022年将其中129.17亩林草地划入耕地保护红线,12.97亩林地未划入耕地保护红线。原有耕地91.67亩、129.17亩均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
2.关于“14.92亩樟子树已恢复植被与反映的地区不属于同一区域”问题属实。
经核查,以及根据投诉人反映诉求判断,投诉人认为需要恢复植被的地块位于李某240.08亩耕地的南侧区域。该区域林地2022年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现按照耕地管理,无需恢复植被。14.92亩地块位于李某240.08亩耕地的北侧区域,其中,12.97亩林地未划入耕地保护红线、1.7亩为农村道路用地、0.25亩为设施农用地,该地块已于2025年6月补种樟子松恢复植被,根据相关文件,在依法查处后,按照林地管理。
3.关于“反映人要求核实毁林开荒及整改后的恢复植被情况,要求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问题不属实。
2025年6月4日,乌审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就李某违法开垦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需要恢复植被的地块已于2025年6月补种樟子松恢复植被。
部分
属实
依法查处违法开垦林草地行为。 1.乌审旗人民政府责成乌审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安局对142.14亩违法开垦林草地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2.乌审旗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持续做好投诉人矛盾纠纷化解,加强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反映问题。
阶段性办结2025年6月20日,乌审旗无定河镇党委对时任大石砭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特某某和时任村委会主任潘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全镇通报。6X3NM202506180005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鄂尔多斯华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乌拉素村獾王渠社集体林草地和河道内(借生态治理项目)非法倒卖煤矸石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鄂尔多斯华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实为鄂尔多斯市华铭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下称华铭驰公司),“乌拉素村獾王渠社”实为乌拉素村山不拉门渠社。反映问题所在区域为原鄂尔多斯市鄂煤羊市塔洗煤有限公司排矸场,位于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乌拉素村山不拉门渠社,于2015年5月开始使用。华铭驰公司拟利用该排矸场煤矸石开展固体废物综合资源化利用,于2022年12月21日取得准格尔旗发改委《项目备案告知书》,2024年5月13日取得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乌拉素獾王渠环境生态治理项目的意见》。固废转移利用已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2024年6月,该公司开始实施乌拉素村獾王渠社生态治理项目,将排矸场内可利用的固体废物运至陕西省府谷县北峰能源有限公司(煤矸石、煤泥深加工项目)进行资源化利用。项目治理区总面积14.65公顷,处理固体废物量163.09万立方米,总工期24个月(其中治理期18个月,复垦期6个月),未办理林草用地审批手续。
目前,华铭驰公司生态治理项目处于治理期内,经现场核查人员查阅该公司提供的固废处置合同、台账、过磅单显示,截止2024年12月,共转移利用固体废物3291吨,固废利用单位与固废处置合同及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手续中单位一致,固废转移、利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不涉及非法倒卖。华铭驰公司生态治理项目于2025年1月停产至今。
根据该公司的动工时间(2024年),套合准格尔旗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该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546公顷(合0.8190亩),擅自改变草地性质0.2253公顷(合3.3795亩)。经准格尔旗水利局实地套图,该项目不在已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
部分
属实
对破坏林草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整改到位。 1.准格尔旗林草局对华铭驰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546公顷(合0.8190亩)、擅自改变草地性质0.2253公顷(合3.3795亩)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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