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1批)

2025年06月28日

(上接第二版)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7X3NM202506170030鄂尔多斯市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长期大量堆存露天煤矸石,破坏原始地貌,把煤矸石倾倒在河边,下雨时煤矸石被冲入河里;污染当地地下水,粉尘噪音污染严重。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鄂尔多斯市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长期大量堆存露天煤矸石,破坏原始地貌”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鄂尔多斯市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长期大量堆存露天煤矸石”实际为鄂尔多斯市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下称转龙湾煤矿)煤矸石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位于纳林陶亥镇海勒素壕村一社,主要利用转龙湾煤矿洗选产生的矸石对受损毁的海勒素壕村盐路渠实施土地复垦。转龙湾煤矿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海勒素壕村一、二、三社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流转租赁土地528.6亩,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批复《鄂尔多斯市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矸石综合化资源利用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复垦土地面积35.2374公顷(合528.561亩)。2019年7月,转龙湾煤矿取得环评批复。按照环评要求,煤矿利用煤矸石填充水土流失的冲沟和覆盖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之后进行场地平整、复垦恢复植被。2019年10月,转龙湾煤矿开始实施该项目,累计综合利用煤矸石632万吨。目前,该项目复垦期结束进入管护期。经现场踏勘,该项目已按照环评要求进行覆土碾压,复垦区平台及边坡已覆土平整,并按照要求种植松树、侧柏、紫花苜蓿等植物,不存在露天堆存煤矸石的情况。项目目前处于管护期,预计2026年6月前完成复垦验收。该项目在回填过程中,每5米厚夹盖一层0.5米厚的黄土,作业过程中为有效抑制扬尘,配备2台雾炮车对装卸过程进行洒水抑尘,同时配备2台洒水车对运输道路和工作面定期进行洒水抑尘。

2.关于“把煤矸石倾倒在河边,下雨时煤矸石被冲入河里”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距离该项目边界最近的一条河道为公捏尔盖沟,两者最近直线距离约350米,中间以农田和乡村道路相隔。该项目按照环评要求场地四周建有截水沟,建有1000立方米消力池用于降水时雨水收集,雨水通过截水沟流入消力池,消力池收集雨水沉淀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抑尘。经现场使用无人机核查,该项目与公捏尔盖沟中间区域植被、农田生长完好,未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堆放、倾倒煤矸石,也未冲刷至河道。

3.关于“污染当地地下水,粉尘噪音污染严重”问题不属实。

环评报告书中内蒙古浩宇环保有限公司对该煤矿矸石进行了化验分析,根据内蒙古浩宇环保有限公司进行的淋溶监测数据,对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表1鉴别标准,该项目矸石浸出因子低于标准值,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该项目矸石浸出液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综上,该项目煤矸石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此该项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I类处置场设置。无需做防渗处理。该项目运行期间,粉尘噪音主要由复垦期间挖掘机、推土机、自卸卡车等工程设备运行时产生,运输车辆在运输中全程苫盖篷布,配备2台雾炮车对装卸过程进行洒水抑尘,同时配备2台洒水车对运输道路和工作面定期进行洒水抑尘,目前复垦期已结束不存在粉尘噪音污染。经调取近3年的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资源化利用项目场地总悬浮颗粒物(TSP)、噪声、地下水检测报告,显示该项目近3年内总悬浮颗粒物(TSP)、噪声及地下水无超标。2025年6月12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项目场地总悬浮颗粒物(TSP)、噪声及地下水进行现场取样检测,2025年6月16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项目场地总悬浮颗粒物(TSP)、噪声及地下水均无超标。

部分属实加强该项目复垦区植被养护,做好周边地下水水质动态监测工作。针对该项目的审批和污染物监测情况,由纳林陶亥镇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对周边群众进行解释说明,督促企业做好管护期内植被的抚育、管护、补植工作。已办结无8X3NM202506170033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马场窑沟社,国能包头能源有限公司万利一矿,长期大规模采煤,导致马场窑沟社地面严重塌陷、房屋开裂损坏、水位下降、耕地破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投诉人所反映的“国能包头能源有限公司万利一矿”,实为“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万利一矿”(以下简称万利一矿),属正常生产的井工煤矿,证照齐全。投诉人所反映“铜川镇枳机塔村马场窑沟社”,全社土地13000亩。该社在万利一矿矿界内土地面积12534.51亩。经核查,其中6152.38亩位于万利一矿井田一盘区,已于2013年回采完毕;3564.67亩位于万利一矿三盘区,正在回采;2817.46亩未开采。

1.关于“地面严重塌陷、耕地破坏”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万利一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土地征用程序,已于2008年、2012年分别对马场窑沟社11217亩土地、1317.51亩土地进行一次性土地塌陷补偿,补偿款已全部补偿到位。经现场核查并套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马场窑沟社共有耕地241.39亩(均在马场窑沟社已补偿范围内),目前,马场窑沟社累计约9715.28亩土地出现塌陷,其中耕地130.35亩。万利一矿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采空区塌陷基本稳定后,采用人工配合机械的形式,对产生的塌陷裂缝进行回填治理、土地平整、补植补种恢复植被,以及在塌陷区内设置永久警示标识牌等措施,持续对塌陷区域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和植被绿化恢复。截至目前,已完成塌陷区治理约9465.28亩,经套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其中耕地108.36亩、果园1.68亩、乔木林地369.57亩、灌木林地1431.40亩、其他林地491.36亩、天然牧草地1245.45亩、其他草地4607.63亩、物流仓储用地1.55亩、采矿用地792.76亩、农村宅基地14.58亩、水工建筑用地10.78亩、坑塘水面27.86亩、裸土地217.51亩、农村道路128.86亩、设施农用地15.93亩;其余250亩位于2025年开采工作面,待开采完毕塌陷稳定后进行治理(其中耕地21.99亩)。在采空区塌陷和未完成治理恢复验收之前,耕地不具备耕种条件,待完成地质环境治理并通过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组织验收后,方可在耕地内进行耕种。

2.关于“房屋开裂损坏”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人所反映“房屋”,实为马场窑沟社已征拆但实际未拆除的房屋,均已补偿到位(均在马场窑沟社已补偿范围内),房屋主体权属归万利一矿所有。经现场核查,开裂损坏的房屋不存在村民居住的情况。

3.关于“水位下降”问题不属实。

经查,万利一矿于1993年建井,于2023年6月在其井田范围内布置建设6个水文长观孔。其中,仅有CG06#水文观测孔为第四系水文观测孔,按照季度人工勘探监测地下水位变化情况。该观测孔距离马场窑沟社约3.3千米。经调取该水文观测孔所有监测数据,2023年6月监测水位标高1421.58米(埋深3.04米),2025年3月监测水位标高1422.27米(埋深2.35米),地下水水位累计上升0.69米。

部分属实加强塌陷区的地质环境治理,严格煤矿的取用水管理。 1.东胜区自然资源分局督促万利一矿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持续对塌陷区域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并在开采完毕后及时复垦还地。

2.东胜区水利局加强对煤矿的取用水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责成万利一矿加强地下水水位监测,安设在线监测设施。

已办结无9X3NM202506170034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镇查干沟村张家梁社,于2008年至2017年,张美厚煤矿与张家梁社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煤矿以开采煤炭为由征用我社5.5平方公里土地,其中水浇地(1242.57亩),合同明确规定开采完后对土地进行复垦,至今复垦不达标,且采坑内倾倒大量废弃煤矸石。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煤矿以开采煤炭为由征用我社5.5平方公里土地,其中水浇地(1242.57亩),合同明确规定开采完后对土地进行复垦,至今复垦不达标”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2009年至2021年,张美厚煤矿因开采作业需要,按程序临时征用昭君镇查干沟村张家梁社、瓷窑沟社土地5686.44亩,已审批使用5057.67亩。其中,经自治区、市林业和草原主管单位批准,先后16批次报批使用林地2771.86亩、草地1514.31亩。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批准,先后6批次报批使用临时用地771.5亩(其中含耕地641.9亩)。其余628.77亩土地未审批使用,保持原始地貌,其中409.3亩耕地仍由村民自行耕种。

2021年2月,张美厚煤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合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要求,重新修订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复垦方案》),并经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备案。现煤矿正在依据《复垦方案》编制《闭坑方案》,计划于2029年底前全部完成复垦并闭坑。截至目前,已审批使用的5057.67亩土地中,完成复垦3835.11亩,经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先后5批次验收通过,其中耕地复垦503.42亩,按照《复垦方案》已种植紫花苜蓿进行土壤改良,现场查看长势良好。剩余1222.57亩土地正在进行复垦中,其中包含耕地138.48亩。

投诉人所述“复垦不达标”实为2009年张美厚煤矿与昭君镇查干沟村张家梁社签订《征用土地协议》,约定“复垦回填表土不低于50公分,回填后土地可以耕种”。目前,已验收的503.42亩复垦耕地,回填表土约1米,但表土中含砂砾石,农牧民认为不适宜耕种,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约定,提升耕地质量。

2.关于“采坑内倾倒大量废弃煤矸石”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采坑内倾倒大量废弃煤矸石”实为鄂尔多斯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的达拉特旗昭君镇查干村张家梁社张美厚煤矿采坑复垦生态修复治理项目。该项目于2023年取得立项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利用内蒙古北联电高头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和鄂尔多斯市昊华红庆梁矿业有限公司(红庆梁煤矿)等周边煤矿产生的煤矸石对张美厚煤矿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治理区总占地面积为353.3亩,设计煤矸石回填量为500万立方,目前已回填240万立方。经现场勘查,不存在越界填埋情况,矸石回填符合环评批复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部分属实监督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1.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责令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持续跟进监督指导张美厚煤矿后续复垦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按期申请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验收。

2.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责令昭君镇人民政府、达拉特旗能源局督促张美厚煤矿持续履行与张家梁社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加快已复垦耕地表土砂砾石清除,持续改良土壤,达到约定耕地标准交还张家梁社。

3.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责令旗生态环境局强化对张美厚煤矿采坑复垦生态修复项目的监管,确保环保措施执行到位,监督生态修复进度,保障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要求,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阶段性办结无10X3NM202506170037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口镇柏相公村辛火盘社4310.64亩耕地内的煤矿被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公司开采完后,未进行复垦,反而成为了倾倒煤渣等工业废料场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口镇柏相公村辛火盘社4310.64亩耕地内的煤矿被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公司开采完后,未进行复垦”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煤矿实为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魏家峁露天煤矿(以下简称魏家峁露天煤矿),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魏家峁镇魏家峁村,矿田面积为52.5932平方千米,生产规模为1500万吨/年,证照齐全,为正常生产露天煤矿。举报人反映的“4310.64亩耕地”位于魏家峁镇柏相公村辛火盘社,2010年10月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已对上述土地进行了征收补偿,土地补偿费用4158.0871万元已全部付清。4310.64亩土地中耕地1995.92亩、人工草地1007.99亩、柠条地641.31亩、荒草地665.42亩。

经查,魏家峁露天煤矿从2010年至2025年共审批建设用地11702.56亩;从2014年至2021年共审批临时用地7087.959亩;从2023年至2025年共审批先行使用土地1447.275亩。反映的4310.64亩土地在以上审批范围内。

该矿已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先行使用土地保供期为2023至2025年底,均未到恢复期。临时用地已到期2178.7115亩,已复垦并通过验收1451.3085亩,未复垦727.4025亩。对未按期完成复垦的临时用地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24年9月23日、2024年11月8日对涉事企业立案处罚。未复垦区域按照生产规划仍处于排土阶段,目前正在办理临时用地转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2.关于“成为了倾倒煤渣等工业废料场地”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包括魏家峁露天煤矿和2台660MW超临界燃煤机组火电厂两个项目。举报人反映的“煤渣等工业废料”实为露天煤矿剥离过程产生的剥离物、选煤厂产生的洗选煤矸石和电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灰渣和脱硫石膏。其中:剥离物排放至内、外排土场,排放方式及位置符合煤矿初步设计及环评要求;洗选煤矸石按照环评要求随煤矿排土进度排至内排土场处置。该公司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在煤矿内排土场共设置2处灰渣处置区和1处脱硫石膏处置区,其中1处灰渣处置区和脱硫石膏处置区位于辛火盘社土地范围内。按照环评要求,灰渣场设置于内排土场,目前该处灰渣处置区已完成封场复垦;另一处灰渣处置区和脱硫石膏处置区正在使用。该公司灰渣处置区和脱硫石膏处置区均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采用复合土工膜防渗措施,排弃过程落实了分层覆土碾压要求,现场核查时未发现批复区域外排放固体废物情况。

部分属实魏家峁露天煤矿对具备复垦条件的临时用地及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规范固体废弃物处置。 1.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对已完成复垦的149.844亩临时用地尽快申请验收;对未完成复垦的到期临时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督促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工业固废违规处置行为的发生。

阶段性办结无11X3NM202506170039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宝通煤矿违法圈占薛家湾镇柳青梁社、上碾房窑社、下碾房窑社12000亩耕地、林地、草地进行采矿,并建设了洗煤厂、油库、修理厂等永久性建筑物。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宝通煤矿违法圈占薛家湾镇柳青梁社、上碾房窑社、下碾房窑社12000亩耕地、林地、草地进行采矿”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准格尔旗宝通煤矿”实为准格尔旗准格尔矿区星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通煤矿,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柳青梁村,井田面积10.6305平方公里,各项批复齐全,属正常生产的露天煤矿。

反映的“柳青梁社、上碾房窑社、下碾房窑社”实为柳青梁村张兰窑社、上碾房窑社、下碾房窑社(下称“三个社”),土地面积共840.78公顷。2019年1月,宝通煤矿与柳青梁村民委员会签订《村社临时用地预付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提前预付751.61公顷土地两补费;2019年4月,宝通煤矿与柳青梁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逐步支付89.18公顷土地补偿款,补偿款已全部完成支付(其中1户1人因未达成协议,暂未领取补偿款,补偿款已支付到公证处账户)。

2019年12月至2023年10月,宝通煤矿分11个批次取得林地和草地批复手续,占用的林草地均在审批范围内。2021年9月取得露天开采项目及外排土场一期临时使用土地批复127.7204公顷,2023年1月至10月分四个批次取得先行使用土地批复222.5998公顷,上述临时使用土地和先行使用土地共计批复350.3202公顷,其中涉及三个社土地271.9657公顷。

2022年4月,原薛家湾镇综合执法局对宝通煤矿违法占地行为(涉及面积1.8165公顷),给予了行政处罚,罚款181.65万元。截至目前,三个社违法占地中0.5711公顷土地已恢复原状,1.2454公顷土地已取得批复。

2.关于“建设了洗煤厂、油库、修理厂等永久性建筑物”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实,宝通煤矿在三个社范围内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有洗煤厂、办公楼、食堂、宿舍楼、消防水泵房、火工库,未建设油库和修理厂。

2023年7月,宝通煤矿技术改造(辅助生产设施及洗煤厂)项目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内政土发〔2023〕1286号),批复面积12.2319公顷,于2023年11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宝通煤矿辅助生产设施及洗煤厂于2023年12月动工建设,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目前已建成1栋办公楼、1栋食堂、3栋宿舍楼、1座消防水泵房、1座煤棚。建设占用土地均在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

2022年4月,宝通煤矿在原柳安煤矿矿部原址建设火工库,占用土地面积4089.44平方米。2003年12月,原柳安煤矿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面积9300平方米,批准用途工业用地。2013年10月,原宝通煤矿和原柳安煤矿整合为宝通煤矿,通过调取历年影像图和询问原柳安煤矿法人,原柳安煤矿办公场所于2003年建设,因露天开采需要,宝通煤矿于2022年4月将该办公场所拆除后原址建设火工库。

宝通煤矿未建设永久性油库,在洗煤厂东约700米处已征用的原有农民宅基地临时放置了地埋式储油罐,占地479.33平方米,用于煤矿内部车辆生产用油储存。

部分属实督促宝通煤矿拆除地埋式储油罐,恢复土地原状。 1.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旗自然资源局、旗林草局、薛家湾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能职责加强执法监管,严防违法用地问题发生。

2.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责令宝通煤矿清理移除放置的地埋式储油罐,薛家湾镇人民政府责令宝通煤矿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该场地土地原状。

阶段性办结无12X3NM2025061700402010年,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疙堵镇特拉沟门村蔺某某违法占用塔拉沟门村前塔社的耕地、林草地、小流域治理排水渠等建设砖厂和养殖场2处。一处是塔拉沟门村前塔社原小学以西、以南,违法占用耕地70亩建设砖厂。一处是蔺某某将自家门前的蓄水坝、排水渠私自占用违法建设养殖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蔺某某在特拉沟门村前塔社原小学以西、以南,违法占用耕地70亩建设砖厂”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砖厂”实为特拉沟门村村民蔺某某于2011年建成的黏土砖厂,位于沙圪堵镇特拉沟门村前塔社,占地47.09亩,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依据准格尔旗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47.09亩违法占地地类性质包括村庄用地0.29亩、旱地17.32亩、天然牧草地27.657亩、其他林地1.82亩。2013年砖厂关停后,蔺某某在砖厂空地上搭建养殖棚圈,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2021年12月,沙圪堵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黏土砖厂主窑体拆除,除养殖棚圈外,原砖厂其余区域均恢复植被。2024年8月,准格尔旗林草局、沙圪堵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分别对蔺某某养殖棚圈占用草地27.657亩、占耕1.545亩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督促蔺某某拆除整改并恢复原地类地貌。期间,蔺某某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但因部分设施用地不符合审批条件,手续暂未办理完毕。

2.关于“蔺某某将自家门前的蓄水坝、排水渠私自占用违法建设养殖场”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在特拉沟门村前塔社丰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养殖场附近(养殖场非蔺某某所有,实为蔺某某的弟弟经营),存在自然形成的排水渠,走访村民得知,20世纪70年代确实建有蓄水坝,但蓄水坝已自然淤积为平地。经核实,蓄水坝、排水渠不在河湖岸线管理范围,且靠近丰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一侧地类性质属于其他草地。该合作社成立于2019年5月17日,审批备案占地面积4.8703亩,存在未批先建行为,2024年8月,准格尔旗林草局、沙圪堵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分别对占用3.117亩天然草原、占用1.449亩耕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2024年9月19日,该合作社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备案范围邻近但未占用蓄水坝及排水渠。

部分属实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完成违法占地拆除整改并恢复植被。 1.2025年6月4日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局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停止违法占用草原,恢复草原植被”义务。

2.2025年6月7日,占用耕地部分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2025年6月14日,违法占用草地上的建筑已拆除并播种混合草籽。目前该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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