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24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问题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1D3NM202506130016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鄂尔多斯草原度假村与西北方向3公里处的敖木根居民生活区之间有一条土路未硬化,路过车辆产生的扬尘和垃圾影响村民草场和生活。要求对路面进行硬化。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鄂尔多斯草原度假村与西北方向3公里处的敖木根居民生活区之间有一条土路未硬化,路过车辆产生的扬尘影响村民草场和生活”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位于杭锦旗锡尼镇巴音布拉格嘎查,该嘎查牧民杨某、宝某某、傲某某三户草牧场紧邻鄂尔多斯草原景区(以下简称景区)西北边界,三户牧民出行需经过约1.83公里砂石路后进入景区柏油路。每年4月至10月景区营业期间,景区工作人员、餐厅及商店营业商户等人员必须通过该段砂石路进入景区,由于通行车流量较大,加之天气干旱少雨,车辆通行时产生扬尘。
部分属实做好道路洒水抑尘并在沿途置放垃圾收储设施。完成道路改造,解决扬尘问题,保障农牧户出行。 1.杭锦旗人民政府要求景区定期对投诉人反映存在扬尘的砂石路及时进行洒水抑尘,并在沿途置放垃圾收储设施。
2.锡尼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投诉人反映的约1.83公里砂石路修建成水泥路,以解决牧民出行道路扬尘问题。
未办结无2D3NM202506130028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第三居委会,小区东侧100米的垃圾中转站异味影响周边居民。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垃圾中转站”实为生活垃圾中转站,于2024年5月建成投运,占地面积250平米,建有密闭厂棚(作业时候拉起卷闸,非作业时段密闭),并配套了喷淋除臭设施。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该中转站属于小型Ⅳ类中转站,厂界应与站外相邻建筑间距≥10米。该中转站主要用于收集和转运棋盘井园区及镇区周边生活垃圾,日均转运约90吨。经现场勘测,该中转站位于投诉人反映的棋盘井镇第三居委会小区东侧,约100米,符合规划标准要求。
属实消除异味对周边群众影响。对该中转站停运改造,该站垃圾已转运至其他垃圾中转站。已办结无3D3NM202506130031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煤矿
1.2010年,该公司煤矿违规征地并破坏了位于东胜区铜川镇柴家梁村北侧300米处,川香园附近大约300亩林地;
2.2011年至2021年,该公司煤矿破坏了铜川镇水头沟社水头沟水库3座石坝;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煤矿2010年违规征地并破坏了位于东胜区铜川镇柴家梁村北侧300米处,川香园附近大约300亩林地”问题不属实。
经查,“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煤矿”(以下简称嘉信德煤矿),核定生产能力300万吨/年,证照齐全,为正常生产露天煤矿。该煤矿原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武媚牛煤矿”(以下简称武媚牛煤矿)。2010年12月5日,东胜区人民政府与原东胜区铜川镇格舍壕村水头沟村民小组(现为东胜区幸福街道格舍壕村水头沟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水头沟村民小组)签订了《征收土地总协议书》,明确“武媚牛煤矿征用格舍壕村水头沟村民小组土地3987.5146亩”,于2011年付清了全部补偿款,该煤矿征用土地程序合规。举报人反映“东胜区铜川镇柴家梁村北侧300米处,川香园附近大约300亩林地”,应为“原柴家梁村北侧300米处、传祥苑小区附近的大约300亩林地”。经现场勘验和影像比对,该范围2009年已动工,经套合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举报人反映大约300亩区域应为297.684亩,其中:城市用地212.7315亩、公路用地19.8亩、其他林地58.0305亩,裸土地7.122亩。该区域经实测距离嘉信德煤矿井田边界约1500米,属于城市规划禁采区。经调查核实,嘉信德煤矿井田面积7238.55亩,其中:已动土面积6288.081亩,动土范围内占用林草地已全部取得审批手续(审批总面积4765.995亩),临时使用土地已全部取得审批手续(审批总面积2183.42亩);未动土950.469亩,均为原始地貌。综上,举报人反映的“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煤矿2010年违规征地并破坏了位于东胜区铜川镇柴家梁村北侧300米处,川香园附近大约300亩林地”问题不属实。
2.关于“2011年至2021年,该公司煤矿破坏了铜川镇水头沟社水头沟水库3座石坝”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举报人反映“铜川镇水头沟社”,实为“东胜区幸福街道格舍壕村水头沟社”(以下简称水头沟社)。经与水头沟村民了解,水头沟社原建有石坝2座、大口井4眼,产权人为水头沟社集体,用于农民灌溉,上述设施均在煤矿征用土地范围内。2010年嘉信德煤矿征地时,因拆除石坝及大口井等部分地面附属物评估价格与村民意愿差距过大,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嘉信德煤矿在修建进矿道路时,对2座石坝所在区域进行了采挖,拆除了2座石坝。2022年,嘉信德煤矿在开采过程中,对4眼大口井所在区域进行了采挖,拆除了4眼大口井。2023年4月,水头沟社与嘉信德煤矿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书》,对村民提出的大口井及石坝均予以补偿,均已补偿到位。综上,举报人反映“2011年至2021年,该公司煤矿破坏了铜川镇水头沟社水头沟水库3座石坝”问题部分属实。
3.关于“2010年至今,该公司煤矿破坏铜川镇水头沟社东南侧30米处的1200亩农耕用地”问题不属实。
经实地测量,举报人反映“水头沟社东南侧30米处的1200亩农耕用地”,实为水头沟社东南方向的“嘉信德煤矿二采区”。该采区动工时间为2021年,先后取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二采区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二采区第二期临时用地的批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煤矿二采区三期第一批次先行用地的批复》等批复文件,批复总面积为2183.42亩,均未到复垦还地期。截至目前,已动土面积1310.22亩,均在批复范围内。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工作要求,按用地审批期限完成复垦治理工作。综上,举报人反映“2010年至今,该公司煤矿破坏铜川镇水头沟社东南侧30米处的1200亩农耕用地”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强化煤矿日常监管,严格煤矿用地审批程序,确保煤矿合法合规开采。 1.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督促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要求其严格落实煤矿用地征拆补偿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用地管理行为。
已办结无4X3NM202506130020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前进村一社村民罗某某、崔某甲、崔某乙、万某某存在破坏林地、草原,套取农业补贴买卖土地的情况。罗某某现种植农作物450亩(破坏林地180亩、草地140亩)。崔某甲现种植农作物90亩(破坏林地24亩、草原34亩)。崔某乙开荒55亩,自己耕种35亩(破坏林地10亩、草原25亩),卖给白某某20亩,林草面积不详。万某某开荒95亩,原来全是荒地,林草面积分布不详。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罗某某存在破坏林地、草原,现种植农作物450亩(破坏林地180亩、草地140亩)”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及与历年影像数据比对,罗某某耕种地块4块,共计461.1亩。包括:2009年耕地面积0.49亩,其他3个地块分别于2010年、2015年、2017年非法开垦,开垦前地类包括天然牧草地421.99亩、林地38.62亩。2017年至今无新增开垦地块,2022年三区三线划定时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罗某某破坏林地草地行为属实,实际开垦面积与投诉人反映不符。
2.关于“崔某甲存在破坏林地、草原,崔某甲现种植农作物90亩(破坏林地24亩、草原34亩)”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及与历年影像数据比对,崔某甲耕种地块1块,共计73.57亩。包括:2009年耕地面积33.22亩,后于2010年、2015年非法开垦,开垦前地类包括天然牧草地37.13亩、林地2.9亩、村庄0.32亩。2015年至今无新增开垦地块,2022年三区三线划定时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崔某甲破坏林地草地行为属实,实际开垦面积与投诉人反映不符。
3.关于“崔某乙开荒55亩,自己耕种35亩(破坏林地10亩、草原25亩),卖给白某某20亩,林草面积不详”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及与历年影像数据比对,崔某乙耕种地块2块,共计45.94亩。包括:2009年耕地面积18.96亩(后流转给白某某经营),2017年、2018年非法开垦26.98亩,开垦前地类主要为天然牧草地。2018年至今无新增开垦地块,2022年三区三线划定时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崔某乙破坏林地草地行为属实,实际开垦面积与投诉人反映不符。
经调查,白某某与崔某乙均为乌兰陶勒盖镇前进村一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1年左右,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崔某乙流转“20亩耕地”(实为崔某乙2009年耕地18.96亩)经营权给白某某(协议丢失,未履行备案程序),流转期限自2011年至2027年,实地测量白某某现耕种面积为18.96亩,不存在买卖耕地情况。
4.关于“万某某存在破坏林地、草原,万某某开荒95亩,原来全是荒地,林草面积分布不详”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及与历年影像数据比对,万某某耕种地块共1块61.36亩。该地块于2015年非法开垦,开垦前地类包括灌木林地14.47亩、天然牧草地46.89亩。2015年至今未开垦,2022年三区三线划定时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万某某破坏林地草地行为属实,实际开垦面积与投诉人反映不符。
5.关于“罗某某、崔某甲、崔某乙、万某某套取农业补贴”问题部分属实。
罗某某、崔某甲、崔某乙三人通过种植玉米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大豆玉米马铃薯生产者补贴”,万某某未申报领取上述两项补贴。2016年开始发放大豆玉米马铃薯生产者补贴,罗某某在2020年、2021年领取相应补贴;崔某甲在2016年、2020年分别领取相应补贴;崔某乙在2016年、2017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领取相应补贴。2019年开始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崔某甲和崔某乙在2019年分别领取相应补贴。经初步调查,以上年份三人申报补贴面积超过原有耕地面积,疑似存在以非法开垦林地草地种植申报补贴情况。我旗正在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违规领取补贴面积和金额。2022年至2024年,罗某某申报两类补贴320亩并领取了补贴;崔某甲申报两类补贴27亩并领取了补贴;崔某乙申报两类补贴25亩并领取了补贴金额。2022年,罗某某、崔某甲、崔某乙三人开垦地块被纳入基本农田,三人领取补贴面积未超出基本农田面积,经研判,纳入基本农田范围的耕地属于合法耕地,符合我旗农业补贴发放范围。综上所述,四人历年非法开垦行为属实,罗某某、崔某甲、崔某乙三人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违规领取农业补贴行为属实,2022年至2024年“套取补贴”行为不属实。买卖土地不属实。
部分属实依法查处毁林毁草行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补贴发放流程,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乌审旗人民政府责成旗林业和草原局、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上述4人非法开垦行为进行调查,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聘请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勘测鉴定。进一步核查村、镇农业补贴发放材料,严格按照补贴申报、核查、发放流程,对违规领取补贴行为查处追讨。未办结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