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2025年06月15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1D3NM202506040010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全和长村铁丰环保烧结砖有限公司在五社李五沟里堆存煤矸石,煤矸石自燃冒白烟,烟气异味扰民,下雨时淋溶液流淌,无人收集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全和长村铁丰环保烧结砖有限公司在五社李五沟里堆存煤矸石”的问题属实。

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矸石堆场为“鄂尔多斯市铁丰环保烧结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铁丰公司)煤矸石贮存项目”。2007年5月17日,该项目取得《伊旗环保局关于鄂尔多斯市铁丰环保烧结砖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贮存项目批复》,项目占地约329亩。2009-2015年,铁丰公司陆续在该地块贮存来自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高家梁煤矿、鑫能矿业有限公司王家塔煤矿煤矸石,项目贮存煤矸石共计467万m³,并进行了覆土治理。

2.关于“煤矸石自燃冒白烟,烟气异味扰民,下雨时淋溶液流淌,无人收集”的问题部分属实。“煤矸石自燃冒白烟,烟气异味扰民”不属实,“下雨时淋溶液流淌,无人收集”属实。

经核实,2020年该项目区域发生过矸石自燃现象,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情况下达了行政处罚(鄂环罚〔2020〕111号),要求铁丰公司对煤矸石自燃点进行灭火治理,但因铁丰公司2020年已关停,因此未能及时进行治理。2021年,经纳林陶亥镇政府、全和常村委会及相关煤矿协商后,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高家梁煤矿与鑫能矿业有限公司王家塔煤矿共同出资对该项目重新进行了治理恢复,对裸露出地面的矸石重新进行覆土复绿,自燃点得到有效治理。经实地踏勘,发现边坡有矸石裸露现象,未发现烟气异味,使用红外无人机测温排查未发现煤矸石自燃冒烟现象。反映的淋溶液实际为该项目覆土后因缺少日常维护,表层沙土被雨水冲走后造成部分煤矸石露出地面,下雨时会有淋溶液产生。2025年6月5日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高家梁煤矿与鑫能矿业有限公司王家塔煤矿开始对裸露的煤矸石进行覆土复绿整治,对矸石堆场边坡使用沙柳网格进行固化,防止雨天产生淋溶液。

部分属实完成裸露煤矸石的覆土复绿修复工作,开展水土流失治理。 1.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人民政府责令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高家梁煤矿、鑫能矿业有限公司王家塔煤矿于2025年6月5日开始对被冲刷的裸露煤矸石进行覆土复绿整治。

2.针对雨天产生淋溶液情况,对矸石堆场边坡使用沙柳网格进行固化,防止雨天产生淋溶液。预计2025年6月15日完成治理。

3.旗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加大巡查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维护,做好植被恢复工作,防止煤矸石裸露现象的发生。

阶段性办结无2D3NM202506040018鄂尔多斯准格尔旗那日松镇伊泰集团凯达煤矿开矿期间导致松树墕村马家泉社76.5亩林地(距离煤矿约10公里)地面塌陷。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经现场核查,该问题属实。投诉人反映的“鄂尔多斯准格尔旗那日松镇伊泰集团凯达煤矿”实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凯达煤矿(以下简称“凯达煤矿”),位于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松树焉村,井田面积45.7486平方公里,生产能力28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为证照齐全合法正常生产煤矿。投诉人反映的“松树墕村马家泉社”实为松树焉村马家渠社,位于凯达煤矿工业广场东南方向约4500米处,土地总面积4807亩,均在井田范围内。根据开采计划,2018年起该矿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13〕42号)规定,对马家渠社2157亩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及树木进行了补偿,目前各项补偿款已发放到位,剩余2650亩土地5年内无开采计划。经现场核查,该矿井田内马家渠社塌陷区土地面积1522亩(均在已补偿的2157亩土地范围内),按照《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凯达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已完成治理1240亩(包含投诉人反映的76.5亩林地),剩余282亩因处于塌陷沉降观测期,不具备治理条件,现场已设置警戒网围栏和警示牌。除上述1522亩塌陷区,该矿井田范围内马家渠社、不拉峁社、不拉沟社三社相邻处存在220亩权属争议地块,现已塌陷。搬迁补偿工作组与上述三社村民多次协商补偿事宜未果,煤矿在开展塌陷治理时遭遇村民阻拦。马家渠社村民已向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提出土地权属确认申请,目前已完成外业调查等工作,暂未出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属实尽快完成争议土地确权工作,有序推进凯达煤矿矿区范围内塌陷区治理工作。 1.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旗自然资源局加快土地权属确认程序,待相关法律程序结束,由项目搬迁补偿工作组对该块土地给予补偿。

2.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责成纳日松镇人民政府、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计划》依法依规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逐步完成502亩塌陷土地(包括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282亩和争议地块220亩)治理工作。

阶段性办结无3D3NM202506040022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力德苏木昌黄嘎查大队,村东南1.5公里处的326亩草牧场被侵占,房屋和树木被损毁,种植了农作物,要求归还土地和宅基地。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1.关于“侵占草牧场,房屋和树木损毁,种植了农作物”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所反映地块现由昌黄嘎查农牧民斯某承包种植,现地核查面积为186.26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对比,包括:水浇地74.69亩、天然牧草地63.29亩、盐碱地48.28亩。2024年8月29日旗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斯某非法开垦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司法鉴定,斯某涉嫌违法开垦草原面积63.29亩。鉴定意见为:56.85亩进入耕地保护红线数据库,剩余6.44亩为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对斯某非法开垦6.44亩天然牧草地作出罚款644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1月已恢复植被。

2.关于“要求归还土地和宅基地”诉求不合理。2023年乌审旗人民法院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投诉人与斯某的土地和宅基地的纠纷分别作出判决:2023年6月30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出具(2023)内0626民初71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提起诉讼主体不适,驳回起诉。2023年8月17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内06民终2265号民事裁定书:1.撤销乌审旗人民法院(2023)内0626民初713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乌审旗人民法院审理。后乌审旗人民法院依据(2023)内0626民初1808号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谢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斯某实施对投诉人涉土地及宅基地地块的侵占行为无证据证明,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诉求”。

部分属实进一步摸排涉案地块中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耕地面积,按要求进行处置。 1.乌审旗人民政府责成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对涉案地块进一步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政策要求处置。

2.持续做好投诉人矛盾纠纷化解,动态关注投诉人思想动态和诉求变化,加强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积极引导投诉人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反映问题。

阶段性办结无4D3NM202506040023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黄陶勒盖村乌审旗世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甲醇生产企业,厂区罐区、污水处理装置、装卸平台都是露天建设,生产过程中有刺鼻性异味。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乌审旗世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实指“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世林化工分公司”,该公司4×30万t/a(一期30万t/a)煤制甲醇项目位于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红旗村,2007年6月开工建设,2013年6月建成投产,环评、取水、安全生产等审批文件齐全,通过了各项竣工验收,目前正常生产。

1.关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黄陶勒盖村乌审旗世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甲醇生产企业,厂区罐区、污水处理装置、装卸平台都是露天建设”问题属实。

经查,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所有甲醇生产企业的罐区、污水处理装置和装卸平台均为露天建设,因此该公司的罐区、污水处理装置和装卸平台露天建设符合规范要求。

2.关于“生产过程中有刺鼻性异味”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世林化工分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异味主要来源于锅炉烟气、气化、罐区、装卸站台、污水处理和火炬等环节,各环节均按照环评要求落实了异味防治措施。其中,3台75t/h燃煤锅炉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了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在烟囱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调取2023年6月至今的在线监测数据,结果显示各项污染物均稳定达标排放;合成气采用低温甲醇洗进行脱除硫化氢,利用三级克劳斯反应器进行硫回收产生硫磺,克劳斯尾气最终进入锅炉焚烧后经锅炉烟囱排放;产品罐区全部采取了密闭措施,装车站台进行液下充装改造,对污水处理装置区的敞开液面加盖密闭并建设了废气回收系统,减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火炬系统尾气主要为N2、CO、H2、CO2等,无异味,氨火炬目前没有排空气体;企业于2024年11月开展了现场LDAR检测工作,并完成了7个超过泄漏阈值点位的修复工作。调取世林化工分公司2024年至2025年的5次季度监测报告和厂区空气六参数自动监测微型站监测数据,显示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甲醇均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在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厂区确实存在轻微异味,周边居民也有闻到异味情况。2025年6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鄂尔多斯分站,对世林化工厂界环境中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和厂区污水处理有组织排口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进行了监测,结果均达标。

部分属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责成世林化工分公司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实现地企协调发展。阶段性办结无5D3NM202506040024投诉人反映:“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镇高头窑村与色登壕社中间的虎石沟,水坑东侧75亩退耕还林地(灌木林地)被村长于2021年春天全部毁坏,种植玉米”问题。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该问题属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种植玉米属实,毁坏林地不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75亩退耕还林地(灌木林地)”实为位于高头窑村色登壕社虎石沟相邻的2块土地。经现场测绘,2块土地总面积实为65.5920亩(地块一面积47.709亩、地块二面积17.9235亩)。经调查,涉事地块从1998年起由郭某甲和郭某乙取得土地确权证,开始承包经营。2010年至2021年,郭某甲举家外出打工,在该地块播撒了柠条籽,之后地块上长出稀疏柠条。2021年,郭某强返村继续在该地块种植玉米等农作物至今。经套合国土“二调”数据,该地块全部为水浇地;经套合国土“三调”数据,该地块水浇地64.7415亩、灌木林地0.7545亩、农村道路0.0960亩。该地块也未实施过退耕还林项目。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三调”为林地且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经查阅历年案卷,2021年郭某强被举报毁林开荒。2021年7月4日,原旗森林公安局以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其立案调查。2021年7月21日,因郭某强无违法事实,原旗森林公安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达林草林撤案字〔2021〕24号)。

部分属实强化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护。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将持续强化耕地和林草地保护管理,进一步加大巡查管护力度。积极开展林草政策法规宣传,耐心做好群众解释教育工作,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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