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2025年06月12日

(上接第二版)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7X3NM202506010022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冀中能源内蒙古公司及下属嘉东煤业、嘉信德煤业、盛鑫煤业长期管理混乱,存在向首采区内违规倾倒外单位煤泥问题并造成安全事故。 鄂尔

多斯

市东

胜区

涉及

公共

利益

的生

态环

境问

经调查,该问题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核定生产能力210万吨/年,证照齐全,为正常生产露天煤矿,配套建设1座180万吨/年选煤厂,均不产生煤泥,煤矿开采剥离产生的煤矸石回填采坑,不存在外单位固废在本矿处置情形。

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生产能力150万吨/年,证照齐全,为正常生产井工煤矿,配套建设1座300万吨/年洗煤厂,所产生煤泥经过销售平台出售,计入原煤产量;该煤矿产生的煤矸石全部转运至东胜区北部添尔漫梁村固废综合利用项目进行处置,不存在将外单位固废在本矿处置情形。

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核定生产能力300万吨/年,证照齐全,为正常生产露天煤矿,配套建设1座300万吨/年选煤厂,不产生煤泥,煤矿开采剥离产生的煤矸石回填采坑。

经调查,2024年10月2日,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夜班停止作业期间,易达煤场矸石车拉运司机撖某未遵守公司作业要求,于21:30左右私自驾驶自卸车进入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首采区1400排土场卸载煤矸石时发生侧翻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该事件善后处理已完成。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和东胜区应急管理局认定,该事件不属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该事件发生后,该煤矿立即自行停工停产,并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增设了2道门禁、封堵了3条岔路口,消除类似问题隐患。针对该事件,2024年10月4日,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对5位相关管理人员给予罚款处理,并修订完善了《采坑车辆管理制度》,制定了《生产现场安全准入管理办法》。东胜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煤矿矿长、副总工程师共计3人给予行政处罚。

部分

属实

严格落实煤炭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煤炭企业排矸管理等行为,有效提升管理水平。 1.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效能。

2.部门强化日常监管,持续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已办

东胜区应急管理局、能源局约谈冀中能源内蒙古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耿某某(正处级),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矿长吴某某(正处级),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矿长张某(正处级),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书记、矿长孙某(正处级)。8X3NM202506010008鄂尔多斯鄂托克旗党委政府2018年违法关停德日素庄园内鄂尔多斯森和农牧业、旭和牧畜、润古饮品等50多家企业,两断三清、一关了之。 鄂尔

多斯

市鄂

托克

涉及

利益

纠纷

问题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鄂托克旗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原有工矿企业90家,其中45家因采矿权过期注销、剔除保护区重叠面积较小等原因无需补偿,对需要补偿的45家工矿企业进行了评估。森和农牧业持有探矿权属需要补偿的45家工矿企业之一;旭和牧畜、润古饮品不在涉及自然保护区90家工矿企业内,但仍属需退出保护区企业。

为妥善解决上述三家企业退出保护区相关事宜,2018年至今,鄂托克旗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组建工作专班,依法依规全力以赴推进评估补偿各项工作。多次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金融机构、评估机构等召开会议、现场踏查、分析研判,包括帮助协调企业与各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债务纠纷、先后开展两次评估、安排资金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等。2024年8月,应企业要求,工作专班又聘请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对企业退出事项工作开展第三方中介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第二次评估的资产盘点工作。

部分

属实

加快完成第二次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完成整改。会同企业及时查漏补缺,持续推进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报告制定整改措施, 阶段

性办

无9X3NM202506010048 1.举报城矿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长期在自己公司厂区内大量焚烧塑料垃圾,造成大气环境污染。

2.举报城矿公司,将开发区污水厂送来的污泥倒在堆肥场,堆肥场底部未做防渗处理,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3.举报城矿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将城镇送来的污水、粪便排入沼液池,沼液池未做防渗处理,污染河流。

4.举报城矿公司,厂区内的两台焚烧炉有偷排暗管,造成羊群死亡。

5.举报城矿公司,焚烧炉10吨以上,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在线检测系统,且台账造假。

鄂尔

多斯

市准

格尔

涉及

公共

利益

的生

态环

境问

1.关于举报人反映“举报城矿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长期在自己公司厂区内大量焚烧塑料垃圾,造成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该问题属实。日常监管发现,城矿公司收集沙圪堵镇区及周边企业的生活垃圾中有纸箱、塑料袋、饮料桶、包装袋等,收集的常规生活垃圾均存放到分拣收集池(容积300立方米)。2020年以来,特别在冬季,该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因收集的垃圾中混合有棚户区平房产生的热炉灰,热炉灰存放或倾倒至垃圾分拣收集池,工作人员管理不规范或下班后,偶有引燃池内垃圾的情况。

2.关于举报人反映“举报城矿公司,将开发区污水厂送来的污泥倒在堆肥场,堆肥场底部未做防渗处理,污染地下水及土壤”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3万吨/日,已取得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该污水处理厂将产生的污泥拉运到城矿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厂,经厌氧发酵后堆存至场区东北侧的全封闭厂房内,符合环评要求。但由于堆存量有限,该公司将厂房内无法堆存的污泥堆存至场区东北角土坑露天暂存(占地约400平方米),该土坑采取了土工布+防渗膜防渗措施。暂存时间从2018年持续至2024年12月,时存时清,一部分用于周边种地肥料,一部分拉运到薛家湾垃圾处理厂填埋。2025年1月以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全部拉入开发区灰渣固化厂填埋。2025年5月7日,城矿公司垃圾处理厂重新办理了日焚烧垃圾48吨扩建项目环评批复,对该土坑进行了审批,并按照环评要求于2025年5月30日完成防渗改造,采取底部混凝土水泥+土工布+防渗膜,边坡土工布+防渗膜等措施。2025年4月30日该公司委托益铭检测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开展了土壤检测,检测结果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第二类筛选值限值要求。为进一步确认该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污染,2025年6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委托内蒙古内化科技司法鉴定中心对土壤及地下水开展监测,待监测结果出具后补充上报。

3.关于举报人反映“举报城矿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将城镇送来的污水、粪便排入沼液池,沼液池未做防渗处理,污染河流”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城矿公司垃圾处理厂于2024年6月26日取得了无害化垃圾处理工艺排污许可证。该公司收集镇区平房区旱厕产生的污水、粪便进入发酵系统,产生的沼液进入沼液腐熟池。现场检查时,该沼液腐熟池四周已采取土工布+防渗膜防渗措施,与环评批复要求和工艺流程相符。下游最近的考核断面为古城国考断面,距离该企业11.84公里,近两年古城考核断面未超过国家考核目标。距离该企业最近河流为下游黄甫川,直线距离约600米。为进一步明确下游河流是否受到污染,2025年6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对下游河流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待监测结果出具后补充上报。

4.关于举报人反映“举报城矿公司,厂区内的两台焚烧炉有偷排暗管,造成羊群死亡”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查,该企业在除尘器箱体内设置烟气旁路,不符合环评要求。正常工况下,烟气应通过除尘、脱硫系统处理后由排口(烟囱)排入外环境。但遇到启停炉和事故状态时,烟气通过旁路,直接进入脱硫塔处理,不进入除尘系统排入外环境。关于造成羊群死亡问题,该企业周边共有2户居民养羊,1户为该企业自己养殖,1户为奇姓居民养殖。经调查走访,曾经确出现过死羊个别情况,但无法证明死羊原因。经调阅12345市长热线和走访周边村委会及附近居民,未发现羊群死亡的信访举报。

5.关于举报人反映“举报城矿公司,焚烧炉10吨以上,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在线检测系统,且台账造假”问题。该问题属实。经查,城矿公司垃圾处理厂未建设10吨以上焚烧炉,建设了2台8吨生活垃圾焚烧炉,已办理环评登记备案手续,未按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关于“台账造假”问题,通过对比垃圾焚烧台账和工人工资表,发现实际垃圾焚烧量超出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承诺的焚烧量,确存在台账造假行为。

6.关于举报人反映“举报城矿公司,焚烧炉焚烧垃圾后产生的危险废物飞灰就地掩埋”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城矿公司垃圾处理厂焚烧炉产生的危险废物为飞灰,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先后于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2月21日由乌海诺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处置0.1351吨、0.3617吨,2025年1月8日由内蒙古新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处置0.68212吨,共转移处置1.17892吨,转运的飞灰均符合环评处置要求。为进一步确认是否存在掩埋飞灰的问题,已对周边区域进行开挖调查。

部分

属实

对企业存在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同时督促企业落实问题整改;确保生活垃圾场完成技改后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最大程度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1.督促企业全面清理厂区内堆积垃圾,制定《生产操作规范手册》,强化垃圾收集和垃圾分解收集池运行管理,安装24小时高清监控设备覆盖厂区,明确专人每日巡查,杜绝热炉灰进场,发生引燃事件。

2.督促企业严格按“三同时”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按照环评批复的工艺流程进行垃圾处置。

3.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等要求,规范处置各类生活垃圾,制定巡检制度,定期开展巡检,安装沼液腐熟池液位监测和渗漏报警装置,确保沼液腐熟池正常运行,沼液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对沼液池周边河流开展水质监测,加强对周边河流、环境的整治。

4.联合公安、农牧等部门对“羊群死亡”事件开展联合调查,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对“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台账造假”等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6.对举报人反映的就地掩埋行为,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开挖、收集,全部转运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安全处置。

阶段

性办

无10X3NM202506010009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枳机塔村阿桂梁社约1400亩集体草地被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聚鑫煤炭有限公司非法作为排土场使用,地表植被遭彻底破坏。 鄂尔

多斯

市东

胜区

群众

身边

的生

态环

境问

关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枳机塔村阿桂梁社约1400亩集体草地被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聚鑫煤炭有限公司非法作为排土场使用”问题。该问题属实。投诉人所反映的“东胜区塔拉壕镇枳机塔村阿桂梁社”实为“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阿会梁社”。投诉人反映的“约1400亩集体草地”,经第三方测绘公司实地测量,面积为1406.84亩。其中国能包头能源有限公司万利一矿井田内1242.43亩、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井田内60.39亩、公共区域104.02亩。经套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地类为旱地29.59亩、天然牧草地1173.29亩、灌木林地20.14亩、村庄0.02亩、采矿用地8.98亩、裸地174.82亩。2009年,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永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露天煤矿开采,神东昌汉沟煤矿实施灭火工程项目。2009年10月10日,上述4家煤矿与东胜区塔拉壕镇枳机塔村阿会梁社(现铜川镇枳机塔村阿会梁社)签订了矿区移民临时占用集体土地补偿协议,临时占用阿会梁社集体土地13933亩(包括投诉人所反映“约1400亩集体草地”),并已向枳机塔村阿会梁社足额支付补偿款10619.1123万元。

经套图核实,1406.84亩土地中:办理林地审批手续60.79亩;办理土地审批手续24.94亩;未办理相关手续1321.11亩,其中原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9月查处面积39.12亩,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查处面积90.47亩,未查处的违法用地面积1191.52亩。经调查,1191.52亩未查处排土场于2011至2014年形成。

关于“地表植被遭彻底破坏”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调查,1406.84亩排土场土地中,2013年3月21日,原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复垦验收24.94亩;2021年10月11日,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能源局对植被恢复组织核查,确认完成地质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38.45亩。经现场核实,其余1343.45亩现场已全部完成复垦治理,地表植被已经恢复。

部分

属实

对非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整改到位。依法依规查处1191.52亩排土场违法用地行为,加强已恢复地表植被后期养护管护,持续巩固复垦治理成效。 未办

无11X3NM202506010006举报鄂尔多斯海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实际控制人谢某某,将十万株树木盗伐,破坏林木。 鄂尔

多斯

市乌

审旗

涉及

公共

利益

的生

态环

境问

经查,举报人反映“鄂尔多斯海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实际控制人谢某某,将十万株树木盗伐,破坏林木”问题部分属实。

2024年4月,鄂尔多斯市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谢某某,指使该公司法人张某某于2024年4月7日至8日期间,将乌审旗苏里格种苗基地北沙河槽两侧及河槽周边的部分树木砍伐。2024年4月13日,乌审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事项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并委托蒙环司法鉴定公司对现场被伐树木、树种、数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滥伐云杉25517株、被滥伐侧柏547株、被滥伐桧柏1811株,共计27875株。2024年4月15日,乌审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案件移送乌审旗公安局环食药大队立案查办。2024年6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谢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2024年9月18日,该案件移送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2025年3月28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已对该案件提起公诉,目前尚未宣判。

部分

属实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整改到位。持续深化毁林毁草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开展跨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坚决打击类似违法行为。大力开展保护林草资源法治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以案为鉴,不断提高法治意识。 阶段

性办

无12X3NM202506010004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竹几塔村郝某某、贾某某、郝某某在2022年在拐巴沟社林地内大肆毁林毁草,盖羊圈、房屋、合作社;在2022年在拦沙换水工程中在主河道内倾倒几万方渣土;郝某某、段某某在竹几塔一社,将原生态山顶偷挖盗采。 鄂尔

多斯

市达

拉特

群众

身边

的生

态环

境问

1.关于“在拐巴沟社林地内大肆毁林毁草,盖羊圈、房屋、合作社”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盖羊圈、房屋、合作社”属实,“大肆毁林毁草”不属实。贾某军于2023年9月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展旦召苏木枳机塔村枳机塔社建成一处砖混墙、彩钢顶结构羊圈,地类全部为天然牧草地。后经展旦召苏木执法队与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行为作出处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地貌植被,罚款586元。2017年,郝某亮在旗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了“郝家寨农牧业合作社”,计划开展种养殖生产,但未建设实体建筑,也未开展任何生产活动,不存在毁林毁草行为。2021年7月,郝某廷按程序申请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于2021年8月,建设了养殖场及附属用房,总占地5.64亩。经旗农牧执法等部门现地核查,该养殖场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四至明确、无权属争议,地块范围内不涉及林草地,不存在毁林毁草行为。

2.关于“在2022年在拦沙换水工程中在主河道内倾倒几万方渣土”的问题。该问题属实。投诉人反映的2022年拦沙换水工程实为2022年自治区水利厅批复的林家塔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工程实施位置为乌兰斯太沟枳机塔村段右岸山体之上,建设内容为在原工程设施基础上新增钢筋混凝土溢洪道。因项目现场没有施工作业道路,施工队根据《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并结合施工原始地貌、填筑料源位置等综合因素,利用开挖溢洪道的部分山体原状土在乌兰斯太沟河道右岸台地到山体之间修建了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投诉人所反映的“倾倒几万方渣土”实际为施工队修建的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堆积土方量约1万方,且该土方为开挖山体原状土,不属于渣土。

3.关于“将原生态山顶偷挖盗采”问题。该问题不属实。反映问题地块实际位于昭君镇吴四圪堵村敖包也社,因2013年至2015年期间,鄂尔多斯沿河铁路修至吴四圪堵村敖包也社段时,施工单位中铁六局将工程剩余废弃石料堆放在此处形成,总量约5万立方米。由展旦召苏木组织枳机塔村、昭君镇吴四圪堵村相关负责人确认,段某某所拉运石料为沿河铁路工程剩余废弃石料,并非偷挖盗采原生态山顶所得。该问题不属实。

部分

属实

限期拆除未批先建违法设施,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并恢复原地貌植被。 2025年6月5日,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586元。当事人已于6月6日缴纳罚款。

加快清理占用草原的违法建筑,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对淤地坝项目修建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堆积的土方进行清理。对已堆存的石料限期清理,平整现场后覆土并播撒草籽进行植被恢复。

阶段

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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